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大建议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8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21-05-31 14:47:0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74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函〔2021〕215号

省医保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翠梅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罕见病药品应用保障机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等规定,我省将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患者及家庭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覆盖范围,并明确将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纳入低保,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同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约59万户、142万人,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870元、712元,分别在全国排第4、6名,年均增长11%。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22.4万人,城乡特困人员月人均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414元、1150元,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73元、726元、1280元。2020年全省共开展临时救助22.8万人次,21个地市均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累计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对象等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20.28亿元,惠及1870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兜底保障措施,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切实维护罕见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8日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