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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基层党委和群众联系、疏导城乡社区治理难题、拓展基层民政部门服务力量和服务手段、提高社区服务群众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列为重点内容,对全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方向、扶持政策、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8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组发展目标、扶持措施、管理制度等内容,并要求各地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体系。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对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作出部署。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突出特色,形成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全省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较大、类型多元,截至2021年12月,全省成立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1.7万家,不符合登记条件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9.1万家。同时,在具体实践探索中,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和培育发展问题上还存在定位不清晰、分类不准确、管理体制不健全、政策矛盾凸显以及与各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融合不够等问题。《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我省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6.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9.《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10.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

1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12.《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2条,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登记和备案、内部治理、运行管理、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包括六个内容:

(一)社区社会组织定义。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活动区域、宗旨和性质等进行规定。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是来源于本社区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宗旨是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和推动社区发展,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要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城乡社区党组织应当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三)分类管理职责。明确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四)备案的条件。明确备案管理的基本条件:社会团体(3人以上发起人或2个以上发起单位),社会服务机构(2个以上自然人或1个以上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社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有规范的名称、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范的章程、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等。

(五)规范内部治理。明确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对机构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职权进行明晰,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对依法登记、备案和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分别明确内部治理要求。

(六)强化促进措施。明确各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可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或培育基地,在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各级慈善会、基金会等单位为未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财务管理等服务,解决未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无银行账户等财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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