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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2024-04-15 15:35:3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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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省民政厅决定于2024年4月集中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达到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

  (一)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评比表彰活动不在清理范围内:

  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省科学技术奖不再纳入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按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管理。

   三、清理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对照以下10个重点情形,对本单位开展评比表彰工作进行梳理和全面自查自纠:

  1.是否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是否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4.是否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是否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5.地方性社会组织是否存在按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要求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6.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是否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是否经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8.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是否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9.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10.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是否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认真完成整改。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增评比表彰项目,全省性社会组织一律暂停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本次清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周密组织实施,扎实有序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要充分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职能作用,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健全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程序进行报审,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

  及时如实填报。全省性社会组织于4月12日前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mzt.gd.gov.cn/shzz/gdnpo_index.html),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登录入口”登录系统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在左侧菜单栏点击“业务活动情况报送”至“评比表彰活动专项报送”栏目,按要求填报上传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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