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广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
(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依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实施广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现实需求和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照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其清单应包含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及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的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照护、残疾等级评估工作,依申请为有评估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全省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队伍,推动社会化评估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建立老年人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资金、对象、项目和内容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二、增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四)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完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和运营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培训支持、精神慰藉等服务。落实相关税费优惠、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不断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
(五)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衔接,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在县(市、区)建设以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增强长期照护保障能力。在乡镇(街道)推进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并作为中心站点辐射周边社区。在社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护理保健、精神慰藉、辅助器具租赁、上门服务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在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片区)延伸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
(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能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增强长期照护服务功能,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优先保障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老年人等的入住需求。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择优选择运营方,加强绩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兜底功能不弱化、服务质量不降低。
(七)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力度。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结合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引导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两院一体”或毗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拓展为具有服务性、指导性和支持性功能的农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鼓励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融合建设,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组织发动基层 党员干部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确保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人管、服务有场所、互助有组织。
三、拓宽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渠道
(八)强化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引导地方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国有养老服务集团公司。省属国有企业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的,探索对公益性养老业务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分类改革要求给予相应支持。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
(九)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扶持发展政策,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地设施及正在享受各类优惠和扶持政策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诚实守信企业参与普惠养老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通过对口协作、结对帮扶等形式,探索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区域性协作联动,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基本养老服务要素均衡发展。
(十)建立互助养老支持机制。积极扶持培育各类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承接和运营养老志愿服务项目。依托志愿服务记录机制,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深入实施广东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计划,鼓励全民参与养老志愿服务。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点作用,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打造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平台、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培育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以老助老等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养老支付保障渠道。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推动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发展,提高退休待遇保障水平。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信托、保险、公募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升老年人医保待遇水平。优化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加快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十二)加强规划用地设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列为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并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加强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新建城区、旧城区和新建(已建)居住(小)区分别按照标准和要求配置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打造老年宜居环境。
(十三)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供给。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措施。到2025年,全省累计培训养老服务人员20万人次,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均达100%。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推动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南粤家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在养老护理岗位达到一定从业年限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达到一定从业年限并取得一定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或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十四)强化信息化科技化支撑。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老年用品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入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创建,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乡镇(街道)和基地。依托科技手段为养老服务赋能,推动实现养老服务需求与资源的有效对接和精准匹配。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依托“粤省事”等平台优化线上服务模式,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优化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生活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质量监管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发挥广东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作用,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实施《广东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22-2026年)》,推动现行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全面实施。持续开展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按年度组织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星级综合评定。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监测、随机抽检、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将各类评定、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加强养老机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备案承诺履约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共享至“信用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平台以及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通过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十七)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制定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和预付费管理措施,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与诈骗风险。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督查,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事项,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级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各相关领域改革配套衔接,合力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强化多元投入。各地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多元资本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有序性。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十)强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积极运用市场逻辑和社会力量,正确处理养老服务基本与非基本、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合力,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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