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对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可算作会议有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 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 自费岀国半年以上的。
(3)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