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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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