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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后,申请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审批主体有没有变化?

2024-05-06 17:59:1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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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变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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