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2 15:01:22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现就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方案要求“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出台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意见要求“一是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二是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三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四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五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我省急需制定出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计、使用和监管。

  二、《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部署启动了相关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就取消环保保证金等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论证,并在充分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初稿。《办法》征求了自然资源系统、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采纳吸收了合理意见,对于未采纳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工作意见15日,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经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所提意见均已采纳。《办法》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司法厅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是《办法》的设立依据、适用范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界定、基金设立和使用管理原则、目的等。

  第二章基金提计(第6-12条),主要是基金专户的开设和备案,基金的提计方式、计算方法,保证金转基金方法等,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基金账户,需报送的主管部门,账户设立时限,基金总额核算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确定,具体以实际所需费用差额进行补足,以及不同矿山类型,状况下各自计提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13-17条),主要是基金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以及基金的处置管理等,对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等六类情形进行详细阐述,对矿山企业在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或因企业自身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因政策性关闭情形下基金的使用进行了界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18-22条),主要是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验收、检查,以及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设立账户、提计、使用基金,不按规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23-24条),主要是办法施行时限和负责解释部门。



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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