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18-11-27 11:33:31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1月28日印发实施了《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实施细则。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号)。根据上述规定,为规范促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落实,我厅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关于节余指标调剂任务的落实流程

  为保障全额落实国家下达任务,同时合理安排各地调入节余指标使用,避免造成指标闲置浪费,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分两步走:一是按照国家下达任务要求将调入任务分解到有关地级以上市,并按国家要求向自然资源部确认;二是各地在已下达任务的基础上,确有增加需要的,可以在10月30日前再次向我厅报送确认,由我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于11月30日前由省政府按国家要求向自然资源部确认。这种操作方式与国家规定的全额落实国家下达调入任务、原则上每年确认调剂节余指标和金额不超过两次、鼓励多买多用等要求能够有效衔接。

  三、关于节余指标使用以及使用时涉及耕地保有量认定

  明确了地级以上市可以使用节余指标的时点是在收到我厅下达该市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文件后,也明确了已确认的调剂节余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为规范各地使用节余指标,规定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以及涉及的有关地级以上市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四、关于建新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入节余指标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新方案,逐级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新方案根据《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进行编制,并补充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使用数量、年度情况。建新方案的编制应征求同级财政、林业等部门意见。

  五、关于调入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规模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调入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计和使用,可结合节余指标合理安排使用方向。各地使用节余指标同时需要使用建设用地规模的,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可将建新方案、预留规模落实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六、关于建新地块用地审批手续办理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了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规定,建新方案已批准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关于节余指标使用情况备案

  《实施细则》明确了建新方案批准情况和建新区实施进展情况应及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家和省备案。信息备案工作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头负责。

  八、关于节余指标调剂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了我省节余指标调剂工作有关要求,一是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安排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二是要落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战略,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建新项目以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是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加强日常动态巡查。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zwgknew/zcfg/flfg/gfxwj/content/post_278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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