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厅于2011年10月27日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进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地质公园建设,适应新形势下省级地质公园管理的需要,针对《暂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厅组织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省法制办同意,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包括五章。现对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的条件
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区域,可以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包括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同时,须具有一定的面积规模。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平方公里。计划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其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公里。
二、省级地质公园的申报、评审与核定程序
(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省级地质公园的申请;
(二)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同意后将申报材料转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包括实地考察和书面材料审查;
(四)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财政、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省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设立省级地质公园无异议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报省级地质公园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质公园申报书;
(二)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三)地质公园申报画册;
(四)地质公园所在地交通位置图、航空遥感影像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应提供非涉密图件,比例尺1:10000);
(五)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光盘);
(六)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
(七)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建地质公园公告;
(八)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以及拟申报省级地质公园范围内无设置与地质遗迹保护不一致的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省级地质公园不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发生重叠的原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17〕371号)中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应当避免与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因此,新建和调整省级地质公园时,要避免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发生重叠。
五、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后,必须完成前期建设工作才能揭碑开园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五年内,按照《广东省级地质公园验收标准》的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前期建设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一)编制完成省级地质公园规划,并发布实施;
(二)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及有关资料档案,落实地质遗迹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员;
(三)完成地质公园勘界;
(四)设立地质公园主碑以及必要的副碑;
(五)建设地质公园博物馆和科普影视厅;
(六)设置地质遗迹景点(景物)解说牌;
(七)设置一定数量、能准确引导游客进入公园的引导牌;
(八)编制地质公园导游图,以及科考、科普的旅行路线;
(九)制定有关科学研究工作规划、计划;
(十)开展有关科普活动,制作科普读物和标本;
(十一)建立地质公园管理团队,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地质公园网站及数据库。
六、对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超过五年不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处理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时间五年以上无故不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限期一年完成整改工作,逾期不举行揭碑开园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公告撤销该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七、省级地质公园涉及范围调整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地质公园涉及范围调整变更的,应由原申报地质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涉及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域调整变更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要求作出答复。
八、省级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地质遗迹资源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禁止在省级地质公园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禁止在省级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九、在省级地质公园内开展科考活动应符合有关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进入地质公园进行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的,应报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科研(考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科研(考察)成果副本。科研(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等,应征得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同意。重要标本材料应在科研或教学活动结束后,返还地质公园保存。
十、对省级地质公园导游人员的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省级地质公园的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了解地质遗迹的演化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地质科学讲解水平。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gkmlpt/content/0/607/post_607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