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解读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耕地保护的一项支撑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土资源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国土资源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精神,实现“明责任、算大账、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方式,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改进政策措施,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作出部署。
此次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的着力点是什么?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有哪些改革创新?国土资源部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确保改革成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记者: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次对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做了哪些相应的改革创新?
负责人: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求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理念已成为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识。耕地具有涵养水源、循环养分、调节气候等功能,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耕地保护好、建设好,更好地发挥耕地的生态功能,才能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绿。为此,国土资源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改革创新管理措施,通过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一系列措施,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是耕地保护在绿色的发展道路上前行。
从资源条件看,通过成片未利用开发补充耕地已不切实际。随着补充耕地的持续开展,集中连片的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从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情况看,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仅存约3800万亩,其中很大一部分由于生态保护等原因不宜开垦。
成片后备资源越来越少,转向通过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有效耕地。
同时,部门的有力作为也给耕地占补平衡注入新的活力。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有力促进了耕地保护工作。所以,要改变耕地占补平衡由国土资源部门单打独斗的做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记者:此次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的着力点是什么?
负责人:按照新时期新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发4号文件明确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深化、细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通知》主要从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实行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分类管理、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扩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强化监管改进考核以及做好文件出台前后政策衔接等8个方面做出规定、明确意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一是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过去以开发为主补充耕地调整为以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从资源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各地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现有耕地相结合的方式即“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这次《通知》将“补改结合”应用范围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扩大到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有效解决了地方的实际困难。
三是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算大账”。除耕地开垦费外,允许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他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投入产生的耕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产生的耕地,相关部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耕地等,均可用于占补平衡。
四是建立三类指标储备核销制。改变以往建设用地项目于补充耕地项目“一对多”“多对一”的挂钩做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补充耕地数量、产能、水田三类指标储备库,具体建设用地报批时按占补平衡要求从储备库中分类分别核销。在强化县(市、区)政府责任的同时,更有利于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五是进一步落实“明责任”。要求各地合理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重点提高占用优质耕地的成本,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义务。以区域为单位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六是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因地制宜统筹指标调剂行为。可区分情况明确调剂政策,对于重点建设项目限定指标调剂价格、优先予以保障,其他建设项目采取竞价方式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也可采取统一限价交易或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大对资源保护地区的经济补偿。
记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确保改革成效?
负责人:首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谋划,合理规划。要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在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水田上作出合理的规划,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其次,要加强部门协同,共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这不仅仅由国土资源部门一家承担,还涉及发改、农发、农业、水利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通知》已明确今后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这就需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实现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
再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筑牢工作基础。落实《通知》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强化基础数据建设,健全管理制度。为此,将抓紧开展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储备库信息系统建设,在做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基础上,建设形成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储备库。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销的要求,相应完善用地报批的有关要求,确保占补平衡管理新方式的顺利实施。
最后,严格补充耕地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要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保证补充耕地的真实性、可信性,确保改革成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规范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等;国土资源部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补充耕地的日常监管。在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进一步强化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补充耕地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