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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8-03-16 16:11:0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精神,实现我省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结合我省垦造水田等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13日

  

  

  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精神,实现我省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现结合我省垦造水田等实际情况,就开展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充分认识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水田特别是水田耕作层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祖辈千百年耕作的遗产,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粮食生产之本,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物质载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家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等系列政策制度,均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行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情,是新时代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优质土壤资源、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我省垦造水田质量、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重要抓手。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用地单位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在耕地保护、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二、责任主体、实施模式和范围

  (一)责任主体。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水田耕作层剥离的责任主体为供地的市、县级政府,剥离相关费用列入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成本,并明确剥离实施单位。其中,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在耕地占用前实施剥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在供地前实施剥离。

  (二)实施模式。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监管,剥离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模式。

  (三)实施范围。非农建设占用水田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确因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而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范围破坏或污染的面积、类型、程度情况,以及耕作层厚度、地力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等进行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三、实施步骤

  (一)编制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地区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应梳理、总结本地区上一年度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收集统计本年度建设用地项目、垦造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进展情况,在综合考虑剥离与再利用的供需平衡、时序衔接、运输距离、堆放地点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编制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在建设用地项目组卷报批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剥离实施单位,依据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结合耕作层剥离地块的区位条件、交通状况、耕作土层质量以及当地垦造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推进情况,按照《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编制每个建设用地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管理、利用类型(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统筹再利用)、再利用单位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

  (三)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作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上报。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具体由国土资源部门(耕地保护股会土地利用股、土地整治机构)以及国土所进行跟踪监管,并不定期发布剥离再利用信息。

  (四)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剥离实施单位应根据每个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及时组织实施耕作层的剥离、运输、堆放,并衔接再利用单位,切实做好剥离环节相关工作。在进行耕作层剥离及运输的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五)耕作层再利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垦造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的实际进度,按照就近、便利、同步、经济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和统筹耕作层的再利用安排,努力做到剥离与再利用紧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切实提高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效益。剥离的水田耕作层应优先用于新增耕地、提质改造、劣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及整备区的耕地质量建设,包括本建设用地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为耕地、垦造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也可视情况用于建设用地项目绿化、矿山生态恢复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项目。

  (六)需堆放统筹再利用耕作层的堆放和管理。已确定耕作层再利用单位的,由耕作层再利用单位安排使用或确定堆放点并负责管护;未确定耕作层再利用单位需先堆放统筹再利用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剥离耕作层堆放点及管护。堆放地点要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并征得堆放地块所涉及的农民的同意。堆放点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滑坡、泥流等事故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扎实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建设用地项目组卷报批阶段、耕作层占用阶段和实施剥离阶段等环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监督和指导剥离实施单位规范开展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每年年底,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本地区年度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总结,并行文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鼓励有偿使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后可实行有偿交易使用,收益由当地财政管理安排,并优先用于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相关支出。

  (三)加强监管。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土地动态巡察为手段,及时跟踪和掌握建设用地项目的进展,全面加强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监管,坚决杜绝用地单位破坏水田耕作层行为发生。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执法业务部门与土地整治机构,以及镇级人民政府和镇级国土所,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对接,切实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关工作。

  (四)建立通报制度。省级将建立全省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实施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对跟踪巡察不力导致建设用地单位破坏或废弃耕作层的地区,省将不定期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五)信息共享。县级国土资源管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水田耕作层剥离信息库,包括土壤剥离时间、数量、质量和类型等信息,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其他。水田外的其他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市、县、镇级政府应依据本指引,进一步研究制定契合本地实际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和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工作环节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确保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规范高效。


政策解读:《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工作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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