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各地勘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简称《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厅反馈;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的,应提醒其限期改正,提高信息填报公示效率,切实履行好本行政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勘单位要依规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并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其中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已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填报公示。
三、省地质局要指导局属地勘单位按要求完成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填报公示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我厅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
附件:1.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链接:http://gi.mnr.gov.cn/202106/t20210607_2646588.html
附件: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91号)
链接:http://gi.mnr.gov.cn/202111/t20211126_2708049.html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