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军事禁区内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准站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准服务站和普通服务站。
基准服务站是指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的基准站点,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等信息服务。基准服务站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是指由基准服务站、数据传输网络和数据中心等构成的系统,是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服务站是指除基准服务站之外的基准站,只限用于提供导航定位服务等,不能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建设普通服务站,鼓励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提供导航定位服务。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即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基准服务站建设并整合融入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五条 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 相关单位获取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充分利用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现有导航定位基准服务无法满足专业需求,确需使用财政资金申请建设普通服务站及相关服务系统的,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
第七条 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30日前,通过自然资源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备案。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基准站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准站因进行工程建设导致其失去使用效能或是需要拆迁时,应当按照《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拆迁;需要进行重建的,按规定进行备案和重建。
第八条 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 基准站及相关服务系统原则上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其主要测绘仪器设备应符合计量器具管理相关规定。基准站及相关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当公开其主要质量指标及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条 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准站向数据中心实时传输观测数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采用专网或者商用密码手段加密保护。
基准站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测绘院负责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
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无偿向政府管理、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提供测绘基准服务和导航定位服务。
第十二条 普通服务站及相关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服务的,按国家规范受控管理的数据采取用户审核注册的方式提供服务。提供优于1米精度服务的,普通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上一年度用户及使用目的等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基准站资源共享。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普通服务站及相关服务系统,应当向广东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共享数据;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的普通服务站及相关服务系统参与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准站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基准站存在保密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生安全保密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基准站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国土资测绘函〔2012〕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