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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932/2018-00015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18-01-10
名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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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0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的反馈意见、广东省审计厅在《我省4市矿山治理恢复和复垦工作滞后,亟需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广东审计重要信息要目〔2017〕第6期)上所反映问题及省领导批示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的反馈意见和广东省审计厅在《我省4市矿山治理恢复和复垦工作滞后,亟需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广东审计重要信息要目〔2017〕第6期)上所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依法行政、严控行政风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采矿权出让和登记程序,切实加强对审批材料和要件审查把关;严格执行采矿权集体会审和会签制度,规范采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程序不合法、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出让采矿权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本级审批登记采矿权的全面清查工作。重点检查是否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严格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等7类保护区重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要件及其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备。全部位于上述保护区内或与上述保护区部分重叠的采矿权,由登记管理机关研究提出妥善处理矿业权和保护区关系的分类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为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础工作。对于涉及违规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应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制订采矿权招拍挂出让计划应严格审查拟出让矿区范围是否符合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功能分区和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是否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公园重叠,应当就拟出让矿区范围是否与严格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文物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重叠问题,征求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化等主管部门意见;对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计划,应当就开采水量是否符合地区地下水取用水量管理要求,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意见不明确的,一律不得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

  (四)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后,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矿泉水储量报告时应对《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的水质检验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饮用矿泉水)》的意见。

  二、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市(地)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25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石场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7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2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持证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认真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核查,掌握矿山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是否达到了设计的开采回采率,是否按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和价款,是否认真履行了相关义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等公示信息进行全面核查。要加强矿业权人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对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该移交相关部门的要及时移交。

  (六)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登记情况,每年至少组织2次抽查,重点检查采矿权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越权发证,采矿权出让程序是否合法,采矿权申报要件是否齐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依法处理。

  (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业务工作能力,对轮岗到职或新入职的业务人员,要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要组织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政管理骨干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政管理骨干开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要培训1次,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八)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审计反映问题整改落实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函〔2017〕1404号)同时废止。我厅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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