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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
发布时间:2024-10-15 14:23:18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1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有限公司、李××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生产的“××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I0220B02,限用日期:20230901),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生产的“××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J2620B26,限用日期:20231025),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

上述涉案2批次产品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生产了“××染发膏(暗红色)5/45”(净含量:90g,批号:I0721E02,限用日期:20240906)5402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另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生产了“××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C2421B24,限用日期:20240323)3270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

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生产的“××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批号:A0721B07,限用日期:20240106),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1日生产了“××染发膏(栗棕色)”(净含量:90g,批号:H2121D01,限用日期:20240820)3270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

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生产了“××染发膏(黑色)”(净含量:90g,批号:I0921A01,限用日期:20240908)5460支。该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1-萘酚。

上述涉案5批次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针对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2批次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涉案5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曾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不实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7份,并在被询问中作出虚假的陈述,否认生产过涉案2批次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涉案5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李××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对上述7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及质量安全负责。2020年度李××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21206.15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

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李××的处罚:

1.罚款78462.75元;

2.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8日

处罚有效期

10年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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