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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10:05:4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普宁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3.网络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

4.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

经查:1.当事人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3.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4.当事人违反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的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并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

处罚内容

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评判裁量,合并处罚:

(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

(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

(四)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

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罚款金额(万元)

11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51.7611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9日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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