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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9 15:16:3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62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财〔2014〕103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改善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条件,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3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订了《2014年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材料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二、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各相关部门应按《指南》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并在受理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财处):电话020-37886929,电子邮箱gdfdacw@163.com;

  省财政厅(社保处):电话 020-83170197。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
2014年8月4日     

2014年广东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改善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条件,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范围

  项目单位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05〕142号)、《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05〕2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对本单位业务用房(含实验室,下同)的修建、改造情况进行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全省粤东西北地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

  (二)项目申报单位现有业务用房条件不能满足监管需求。申报项目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已取得当地政府(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文件。

  三、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其中: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联合市财政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县(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申请资料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择优推荐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项目申报内容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2014年广东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2014年广东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按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市级部门需对本辖区推荐项目进行汇总并填列《2014年广东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启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通知》(粤财预〔2014〕80号)的规定,各地级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在通过前置审核后,将项目申报单位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申报时间以邮寄材料邮戳为准,材料电子文档请一并发送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市(县)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

  五、项目评审

  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2014年省食药监系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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