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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19:14:3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69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广东省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动牙膏产品备案信息平台。自2023年12月1日起,牙膏备案人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备案。牙膏备案人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s://mpa.gd.gov.cn/portalEp/)“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提交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有关资料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牙膏备案人应当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进行牙膏产品备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申报备案的牙膏产品开展备案资料整理工作,符合要求的,自备案资料提交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备案有关基本信息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如遇系统技术问题,请联系詹老师,联系电话:13750213174)

  二、开展已上市牙膏简化备案。在《条例》《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对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能够充分证明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已上市牙膏产品,可以开展简化备案。牙膏备案人可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通过备案平台按要求提交简化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完成简化备案后,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备案资料可由备案人留档备查;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此后的,备案人应当通过备案平台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

  三、规范牙膏产品标签标注。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符合《条例》《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公告》等规定要求,仅标签标注的格式等需要进行规范调整的,可以在简化备案时使用已上市的销售包装标签,并在2024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产品标签更新。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除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外,还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公告》等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企业登录注册账号操作指引.pdf

  牙膏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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