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附件1);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附件2);

  (三)《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57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3);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以下简称《贯通实施方案》,附件4);

  (五)《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贯通评价条件》,附件5)。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从事林业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符合《配套规定》《评价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申报高级职称(广州、深圳除外)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林业行业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领域科研、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符合《贯通实施方案》《贯通评价条件》等有关规定的高技能人才。

  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申报人所在单位所属评审委员会申报。如确需委托评审,须经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材料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林业高评委”)。其中:我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材料由各市主管部门、当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其省级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明确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当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集中报送。

  2.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以快递方式邮寄至评委会办公室。

  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月29日(以快递寄出之日为准),逾期寄出的,一律概不受理。

  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广东省林业局人事处(评委会办公室)。

  (二)材料要求

  1.请申报人及各单位认真阅读《2023年度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评审受理材料清单》(附件6)。申报人务必按要求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提交电子材料(须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提交)。

  2.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职称申报联系人,按要求整理汇总本单位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填写《2023年度××市(××单位)申报林业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10),汇总表按“现申报职称等级”依次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纸质版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可编辑版发送至省林业高评委邮箱(slyj_gpw@gd.gov.cn)。评委会办公室将在受理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申报单位材料受理情况,并告知评审缴费有关事宜。

  3.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有关纸质材料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8),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A4规格双面打印。

  4.申报材料报送后原则上不接受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修改的,给予一次机会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价标准条件等要求。申报人应满足《评价标准条件》或《贯通评价条件》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条件要求。

  (二)学术成果条件

  工程师及以下职称评审执行《评价标准条件》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省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和《年度职称评审通知》要求,2023年度林业工程高级职称评审的学术成果条件在执行《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规定的同时,试行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人可从以下清单内容中选择提交1至3项(不超过3项)最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水平的成果。

  1.高级工程师。

  ①结合本专业领域工程实践,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人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技术问题形成的有较高水平的实例材料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专项技术报告、监测评估报告、重点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具有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等(须经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学术委员会认定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的同行专家评价);

  ②结合本专业领域工程实践,具有特定研究对象,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独著或主要参与编撰(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的专著;

  ③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学术成果。

  2.正高级工程师。

  ①结合本专业领域工程实践,主持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技术问题形成的有较高水平的实例材料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专项技术报告、监测评估报告、重点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具有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等(须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的同行专家评价);

  ②结合本专业领域工程实践,具有特定研究对象,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独著或主编(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

  ③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学术成果。

  (三)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须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系列须为“工程技术(林业工程)”,其他专业系列继续教育证书为无效证明材料。

  (四)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限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应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栏”内容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共场所摆放,以供查验。二是信访投诉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评前公示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并在“职称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四是年度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及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1.申报材料应经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当地各级人社部门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专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

  2.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栏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当地各级人社部门须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市(省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使用规定表格;不符合填写规范;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六、有关政策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实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约15分钟,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三)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五)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

  (六)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执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配套规定》有关要求;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技人才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的,执行《配套规定》有关规定。

  (八)取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执行《年度职称评审通知》附件中的政策问答有关规定。

  (九)省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未经省林业局同意,一律不得向其他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

  (十)评审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92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20-81813989、38490380。

  附件:附件1-10.zip

                  1.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3.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

             5.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评价条件(试行)

             6.2023年度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评审受理材料清单

             7.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8.年度职称评审有关纸质申报材料及模板

             9.申报林业工程(正高级工程师_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专著)学术鉴定表

            10.2023年度×市(×单位)申报林业职称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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