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6号),2019年以来,我局先后确认了三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3个、示范家庭林场33个,并与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合力创建了一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这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积极贡献。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确认工作,现将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林)场可以申报示范家庭林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22年6月30日,登记注册时间满2年;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加工销售、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规模和效益明显大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经营林地面积500亩以上,入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且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二)申报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22年6月30日,登记注册时间满2年;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加工销售、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年以上。经营林地面积150亩以上。

  4.家庭林场经营效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县级组织申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择优推荐,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市级审查推荐。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查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情况和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林业局。

  (三)省级评审确认。省林业局对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评审和确认,并对拟确认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申报推荐材料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件;二是提交加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公章的《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表》《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推荐表》。

  四、有关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的相关表格、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须于2022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同时将电子版通过粤政易发至联系人:罗晓阳,020-81833510。

  附件:1.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docx

  2.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docx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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