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 为期五年,全市范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近日,韶关发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猎通告》),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猎期为5年,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8年12月19日。

  近年来,从国家到省层面分别出台或修订涉及野生动物的法规,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提出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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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韶关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切断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链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韶关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发布《禁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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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猎通告》指出,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猎,禁猎期5年。

  《禁猎通告》对禁猎对象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作了规定。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禁猎通告》明确,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人工繁育、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广东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救护电话:110、0751-822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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