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桉树改造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林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我省桉树改造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我省布局不合理的桉树纯林改造,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强化规划引领,创新政策机制,优化桉树布局,加强桉树生态改造,持续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努力建设南粤秀美山川。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生态建设,推动布局不合理的桉树纯林改造。

  ——明确范围,科学经营。坚持生态导向,因地制宜划定桉树改造范围。坚持多功能森林培育,科学经营森林,营造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提升林分质量。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依法依规确定桉树改造主体,确保履行改造义务和获得补偿权利的统一。实行合理补偿为基础,探索多种生态补偿机制,拓宽生态补偿渠道。

  ——稳妥推进,试点先行。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桉树改造生态补偿试点,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有序推广,确保桉树改造取得成效。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多元化桉树改造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桉树退出和改造,稳步推进一般区域内连片桉树纯林改造。

  二、改造步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森林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桉树纯林在森林资源中的占比和分布等因素,科学制订桉树改造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稳步有序的要求,推进布局不合理的桉树纯林改造,优化区域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

  (一)科学合理划分生态区域。按照桉树经营活动对周边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划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干流两侧为平地的一公里范围即为山地的临江第一重山脊内。一般区域为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科学划定桉树改造范围。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内低质低效桉树林和一般区域县域内连片面积超过1500亩的桉树纯林。

  (三)分类分期推进桉树改造。按照桉树林与水源地的距离远近,由近及远逐步推进桉树改造;按照林分质量的高低,先对低质低效桉树林进行改造;按照林分的起源,优先改造第三代萌生桉树林。

  (四)科学选择改造方式。根据不同区域以及桉树林的现状,按照“宜封则封,宜改则改”的原则,科学选择改造方式。保护地内的桉树改造须遵守保护地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同时开展桉树改造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评价,避免对保护地生态、景观等造成破坏。

  三、技术要求

  桉树的改造方式分为更新改造、补植套种、封山育林。

  (一)更新改造。营造3种以上乡土阔叶树种或珍贵树种的混交林,单一树种比例不超过50%。或者采取“珍贵树种+”的模式进行改造,即珍贵树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木本粮油树种、珍贵树种+木本药材树种、珍贵树种+用材林树种,造林密度每亩89株以上,其中珍贵树种每亩30株以上。

  (二)补植套种。对原有桉树采取去弱留强,保留株数每亩不超过54株,并保留其他原生阔叶树种。间伐后采用珍贵树种或乡土阔叶树种进行补植套种,补植株数每亩30株以上。

  (三)封山育林。对封育区进行全封式森林管护,减少人为干预,禁止抚育、施肥等经营行为。同时做好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措施。

  重点区域的桉树林在未取得采伐许可之前要退出桉树经营,停止施肥等经营措施,实施封山育林。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改造,造林树种以乡土阔叶树和珍贵树种为主。

  一般区域纳入改造范围的桉树林需在合适地段开设隔离带,带宽不少于50米。公益林隔离带可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混交林,亦可采用“珍贵树种+”的模式进行改造,商品林隔离带鼓励种植油茶等林下经济作物。确保改造后桉树纯林连片面积不超过1500亩。所有区域内连片改造面积超过450亩的,需分年度实施。

  四、改造主体

  (一)自主改造。鼓励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自主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造林补助要求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造林补助,享受造林补助不影响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归属。

  (二)政府组织改造。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不愿自主改造的,林木采伐后,可委托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移交经营者管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仍属经营者所有。国有经营主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桉树改造专项或纳入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改造范围。

  五、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包括经济性补偿和政策性补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依法统筹使用不同渠道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出台适合当地的补偿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参与桉树退出和改造。

  (一)经济性补偿。包括退桉补偿和造林补助。对纳入桉树改造范围、退出桉树经营的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可给予一定标准的退桉补偿。经营者退出桉树经营后,按照改造要求自主完成改造、经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财政造林补助。退桉补偿和造林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政策性补偿。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经营者能接受、有利于可持续经营的补偿措施,对经营者进行政策性补偿。如可将重点区域的桉树商品林,改造后依法依规划定为公益林;对一般区域的桉树商品林,可适当放宽采伐面积;对涉及桉树改造项目的林农,优先纳入“先造后补”或“以工代赈”项目扶持范围等。

  六、补偿程序

  (一)申请。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凭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补偿利益分配协议等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退桉补偿或造林补助申请。

  (二)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桉树改造生态补偿范围,列入退桉补偿和造林补助计划。

  (三)验收。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完成桉树退出和改造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要求、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当地自行制定的补偿规定,给予退桉补偿或造林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桉树改造列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强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推动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协力推进桉树改造生态补偿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理解支持桉树改造的良好氛围,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桉树改造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桉树生态改造与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利用高质量水源林、沿海防护林、大径材基地、国家储备林等项目建设资金,统筹整合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用于退桉补偿和桉树改造。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桉树生态改造工作。

  (三)加强机制创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桉树改造并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可将一定面积的林地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涉及自然保护地的从其规定。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式,协助经营者积极参与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和交易。鼓励一般区域商品林桉树改造与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结合,支持种植油茶、沉香、肉桂、梅片树等经济品种。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桉树生态改造和生态补偿工作进展跟踪,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和生态质量监测。要将桉树生态改造责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成效作为全面实施绿美广东大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财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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