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现公布“上门服务费”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7个(见附件)。新增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登陆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二、加强新增项目落地实施的指导监督。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按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新增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重点关注价格项目有关备案材料的分析,分析医疗机构提供材料,关注患者的成本获益,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比价工作,新项目价格要与同类项目、比邻地区价格及外省价格保持合理比价,有意识地防范新增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纠正不公平、歧视性高价。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