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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4-03-13 16:30:1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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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药品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及《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九批国家集采”)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家集采供应广东省的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包含残缺规格)、备供企业供应清单和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的药品(见附件1、2、4)。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第九批国家集采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计算的约定采购量。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等2个复方制剂在我省为按组方配比残缺,硫酸镁注射剂型、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卡泊芬净注射剂等3个单方制剂品种存在残缺规格,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中选企业无残缺规格,残缺规格的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见附件3)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第九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 3月29日。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各相关采购平台要督促主供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在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并按要求提前公开各地市采购主体的约定采购量,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非中选产品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第九批国家集采具有备供机制,并对阿托品注射剂、多巴胺注射剂、乌拉地尔注射剂型、氟马西尼注射剂、胺碘酮注射剂、葡萄糖酸钙注射剂型、缩宫素注射剂、硫酸镁注射剂型等8个品种新增第二备供(见附件4)。做好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调整工作:除执行采购文件规定的中选企业在非主供和非备供地区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外,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执行省内三个平台最低价,且不得高于上海市第九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议价红线价格。本次集采中选企业在我省属于非主供非备供的,已挂网的须及时调整价格,不得以撤网规避调价。

  各采购平台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责任自负。

  (二)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宜“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在实施过程中,各采购平台系统应同时向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推送订单信息予以提醒,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做好省级集采与国集采衔接工作。第九批国家集采与省级集采重叠的共11个品种(详见附件5),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1)、《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2)规定,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省际联盟集采相关中选/备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一致。

  (四)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通过接口按照T+1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内部数据的精准,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强化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的协调联动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五)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本次集采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吡拉西坦注射剂型、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本次集采新纳入医保目录的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注射用磷酸特地唑胺、拉考沙胺口服溶液3个品种,相关中选企业主动提前执行集采中选价格的,其正式的采购协议期与第九批国家集采同步执行,正式执行采购协议期之前的采购量不计入约定采购量。

  四、其他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21〕2号以及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提前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系统调整等工作,开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确保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1: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省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包含残缺规格).xlsx

  2: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3: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约定采购量基数表和约定采购量表.xlsx

  4: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5:广东省省级集采与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重叠品种表.xlsx

  (电子版提供)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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