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广东省(华南)总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快递从业人权益保障,有效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推动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主体
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应当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及时为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等从业人员,按照《办法》规定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具体参保办法见本通知第二条)。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得转办单项工伤保险。
二、参保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由有关参保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参保单位负责,快递从业人员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的单项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计缴。
基层快递网点具有社保参保单位资格的,可以用快递网点方式作为参保单位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不具有社保参保单位资格的,其上级具有社保参保单位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的,也可以用劳务外包企业方式作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应限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条件且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
已按规定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快递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及时将属地基层网点分布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数据等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费征收机构,督促指导快递相关企业及时为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开展快递行业工伤保险政策宣贯培训,准确全面解读政策规定和参保申报办法、工伤业务办理流程等,并切实做好工伤认定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各快递从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快递从业人员群体中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是保障快递从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也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为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鼓励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商业意外险作为有益补充,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待遇保障水平。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在2021年4月1日起的两年试用期内暂按本通知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事项,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文件PDF版本: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邮管联〔2021〕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