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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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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农村养老制度的提案》(第20210345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有关情况

  (一)我省已建立城乡一体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城乡居保制度全覆盖,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我省于2009年、2011年先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试点。2012年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全省参保人数2273万人,其中农村居民2205万人,占97%。2013年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


  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近年来,根据国家改革部署和我省实际,不断完善城乡居保制度,2019年12月省政府修订颁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城乡居保制度。城乡居保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保全覆盖成果。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2657万人,其中领取养老待遇899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2、城乡居保机制体制不断完善,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一是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资渠道。参加城乡居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并规定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最低标准。二是完善和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不低于参保人死亡时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工作等部署,自2013年起逐年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80元,比2012年增加125元,增长227.3%。同时,我省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三是不断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协调区域平衡发展。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级财政承担。通过增强省级财政补助力度,有效协调区域平衡发展。四是完善征地社保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省于2006年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0年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现城乡居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同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人社部征地社保相关改革思路,我省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完善我省征地社保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衔接,兜牢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障。一是我省已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单位和不同用工形式、身份、户籍的职工,包括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异地务工人员。异地务工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按统一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时按统一的待遇计算办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参与养老金年度调整。近年来,我省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异地务工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16年3月,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鼓励引导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2021年4月,出台《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1〕5号),全面拓宽新业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和户籍等限制条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含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截至2020年12月底,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3931.82万人。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机衔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我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二)我省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96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47万人,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应保尽保。

  1、制度设计注重倾斜老年人。一是制度上实现老年群体全覆盖。参加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个人无需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未被职工医保覆盖的老年群体,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财政补助和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贫困老年人,其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待遇上倾斜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要低于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高于在职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的划入资金比例也高于在职职工。三是将老年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老年人高发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有效减轻退休人员门诊费用负担。

  2、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广州市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8月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并正式启动实施,通过直接从医保基金中筹资,向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保障。根据试点需要,于2021年1月1日修订实施《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全面提升了政策的普及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构建了符合市情、筹资多元、待遇合理、层次丰富、保障普惠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3、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全省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的基础上,对参保人个人自付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大病负担。同时,我省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一是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二是全面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向大病、重病和困难群体倾斜,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有效缓解老年群体负担。

  (三)我省不断优化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体系。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2020年,省财政对民政口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22.18亿元(含中央2.96亿元)。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着力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政策,开展养老服务护理、康复、爱心临终关怀、养老服务培训等,并支持养老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推行“公建民营”、扶持民办发展等措施,不断加快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支持全省各地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示范项目,2015-2017年,省财政投入1.99亿元,推进城市居家养老、农村“幸福计划”和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8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省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均按因素法分配补助到各地,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使用,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从2016年起,我省积极向国家争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成功申报广州市为全国第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获得中央补助资金3,361万元,2019年,深圳市获得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获得中央补助资金1,691万元。2020年惠州、珠海、云浮三市获得全国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地区并获得中央资金3,678万元支持。通过这些地区开展试点,为全省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经验,并将引导各地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等改造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机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2、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截止2020年底,全省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1887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187家;养老床位46.83万张,其中农村养老床位22万张。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超过1.3万个。同时,在加大实体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纳入微信“粤省事”指尖办,包括边远农村地区的老人足不出户便可轻松申领。

  3、提升农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成立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发了《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等7个养老服务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连续4年在全省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先后已评定230家星级养老机构,其中农村敬老院33家;三星级以上149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6家。持续深入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重大风险排查整治。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在全省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为机构服务对象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服务。2020年启动实施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和督导工作,推动养老服务监管向主动化、常态化、精准化、全程化推进。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增效,采取区域统筹打包改革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将现有机构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床位,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盘活机构闲置床位,向社会失能、失智、高龄老人开放。2020年我省4项改革经验被评选为全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秀案例。

  4、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2020年印发《关于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列入全省民政领域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督导考核范围,目前全省以县(区)、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已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3万名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已录入到全国“三留守”人员管理系统中并落实巡访责任人。

  (四)我省不断强化养老机构建设。

  1、全面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一是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支持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鼓励不能自主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二是养老机构在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核审批。三是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310家,其中,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有194家,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有187家,所有医疗机构建立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96.7%的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积极推广农村“两院一体”养老模式。我省积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实现养老资源与医疗资源整合,创建医疗康养融合的“两院一体”新模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增设50至100张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家门口的医养服务。江门台山市将镇敬老院托管给镇卫生院,形成以医院为主导,融养老、医疗服务于一体的“两院一体”模式,除了满足政府兜底的老年群众养老服务需求之外,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将“两院一体”打造成区域性的医养结合中心。

  (五)我省对困难群体予以政策倾斜,助力脱贫攻坚。

  1、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保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2011年至2020年底,全省为637.5万人次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保费11.7亿元。

  2、妥善精准解决困难群体医保需求强化精准扶贫,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同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对于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3、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及福利补贴制度。相继出台《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惠及全省23万特困人员,较好保障了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照料护理需求。建立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惠及298万人,部分地市扩展至70岁以上老年人。“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全省参保人数超过1300万人,覆盖率超过90%。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以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为目标,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层级,增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障权益

  我们将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升全民医保发展质量。同时,加强参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障权益。

  (三)优化养老服务体系,持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一是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的专业照护需求;促进乡镇敬老院功能提升,赋予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中心和支持中心的作用,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到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发挥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前沿阵地作用,重点解决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人管、关爱服务有场所、互助服务有组织等问题。持续强化养老服务质量。加强风险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推进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标达标,加快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进程。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数据库。鼓励各地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四是持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按时完成2021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任务,推动各项救助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闵嘉悦 020-8313493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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