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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71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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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类〕

  粤人社案〔202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71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委组织部:

  范德辉委员提出的《关于新时代背景下加强“港澳台侨”人才引进培养》(第20210715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落实跨境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资格互通、互认”

  国家和我省积极推进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工作。国家自2005年起逐步向港澳居民开放建筑、卫生、经济等多个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已在建筑、医疗等领域实现部分专业资格的互认或内地单方先认。2019年我厅联合省教育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完善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建立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促进港澳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包括鼓励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试行港澳导游在横琴自贸区认定执业,促进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粤执业,拓宽建筑领域专业资格互认,推进港澳居民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加大律师专业服务开放力度,推进港澳注册会计师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支持港澳社会工作者在粤从事专业服务,支持港澳专利代理专业人才备案执业等多项措施;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评价融合发展机制。

  职业资格管理属于国家事权,涉及职业资格的设置、注册、管理等职权事项由人社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港澳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与认可事权也在国家。内地与港澳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三地职业(专业)资格特别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均以各自的法律法规作为设立依据,三地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差别较大,职业资格互认或单方认可能涉及修法;内地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与港澳也存在较大差异。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专业人才便利执业:一是加强与国家层面的请示沟通,争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委支持,争取将有关国家权限事项放到最宽。二是继续深入推进各领域职业资格认可,把省级权限事项争取做到最优。三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职业教育的交流融合,探索港澳台青年数据建设。

  二、关于探索构建“准入前国民待遇+极简负面清单+准入后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2012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允许省内设立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5年,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并下放审批权,对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在厅门户网站、信用广东专题网站进行“双公示”。2020年,全面放宽外资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限制,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实现国民待遇。

  三、关于“加快聚集来自港澳台侨的资金、人才、科技等高端服务业要素推动高精度合作”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人社部广东省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拓展港澳居民在粤就业创业的空间。一是落实取消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来粤就业港澳居民可与我省居民一样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港澳人员可与本地户籍劳动者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二是加强港澳就业创业工作交流。通过组织内地企业赴澳门招聘、举办首届粤港澳青年职业训练营等活动,推进“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吸引港澳青年到我省就业创业。三是2020年制定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仅2020年广东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就有107名港澳居民报考,19人进入面试,4人经过面试进入考察聘用阶段。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粤港澳就业合作交流,为港澳居民到我省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吸引更多港澳居民到我省就业创业。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琳琳,831349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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