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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120号提案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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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120号提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从制度的根本保障劳资双方利益问题

我们赞同“完善劳动法及相关政策,在劳动仲裁时平衡双方利益,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企业的利益”的建议。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案件处理中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从全省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来看,2017年五成以上案件处理结果为双方部分胜诉,劳动者完全胜诉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0%。主要做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仲裁权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遏制滥诉等行为。针对极少数劳动者滥用仲裁权利、“黑代理”揽诉挑讼,造成国家仲裁资源的浪费和涉案单位的诉累,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等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立案风险告知,依法行使立案审查权。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恶意仲裁以及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推动诚信仲裁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一律不予立案受理。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二合理分配劳资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为利于查明案情和案件调解,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三与省法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先后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统一办案标准;如,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步,我们将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服务社会水平一是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办案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就业形态等新情况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调解力度,注重用柔性方式化解争议。建立调解优先机制,通过案外调解、立案前调解及庭前调解化解争议,协调和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对话,努力实现互利共赢。三是积极向国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鉴于修订劳动法律的事权在国家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映有关情况,推动国家修订有关法律,切实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就构建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有效维护的仲裁保障机制建言献策,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

二、关于降低企业五险一金购买的基数或者比例问题

2017年以来,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决策部署,我们一直在想方设法降低企业成本,制定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工作方案,开展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保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完善了相关政策,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一是制定下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函〔2017〕911号),明确降成本工作目标,提出重点任务和相关措施。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开展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宣传。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和我厅门户网站刊登“降成本”政策解读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去年以来广东为企业社保减负415亿元》,详细解读“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各项政策举措。三是认真开展降成本督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保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7〕225号),2017年10—11月对深圳、东莞等8个市进行实地督查,要求各地准确把握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全面推动落实政策。四是积极开展培训和专项宣讲。9月中旬我厅派员参加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的巡回宣讲团,先后在东莞、揭阳、清远、阳江举办了4场政策宣讲培训会,对来自全省21个市的代表共2200多人进行了培训。目前,广东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单位缴费总费率为21.48%,比全国平均费率(28.59%)低7.11个百分点,在各省、市、区中最低。相关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主要有:

(一)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将全省缴费比例上限由15%降至14%,将缴费工资下限由全省社平工资的60%降为各片区社平工资的60%。2017年7-12月共减负49.2亿元。

(二)推动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维持较低水平的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广州、湛江市实施浮动费率后,为企业减负6亿元。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2017年全省共有14万家企业申领稳定岗位补贴26亿元,惠及企业职工1011万人。

(三)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指导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高的统筹地区适度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广州将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由8%降至7%,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率从10%降至9%;为企业和职工减少缴费36.8亿元。目前,全省职工医保单位平均费率为6.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46个百分点。率先开展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市先行先试,实现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后,单位平均费率为4.2%,低于全省职工医保单位平均费率。

(四)按照国家要求下调职工生育保险费率。2017年出台政策,允许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可支付待遇9个月的统筹地区,进一步下调费率至0.45%,减负约23亿元。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珠海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费率从0.7%降至0.5%,累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0.6亿元。

(五)持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15年起,实施差别化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调整前的0.63%降至0.42%,为全国第三低费率下降幅度达33%,惠及了200多万户用人单位和3400多万名职工,近五年累计减少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约52亿元。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机制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率实施下调,并做好浮动管理与阶段下调费率的衔接,确保费率维持较低水平。

(六)通过就业补贴扶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给予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扶持。制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作贡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实体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为企业用人需求搭建平台,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南粤春暖”等现场、网络等各类就业服务活动,为企业招用员工搭建平台。

     下一步,我们将统筹做好降低企业成本相关工作,支持企业发展。一是进一步抓好落实督促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降低成本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能原汁原味地落地,使政策红利能尽快惠及广大企业。二是进一步加强问题研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确保政策能更好地实施。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企业中进行针对性宣传,让好的政策尽快发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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