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式包括保留、废止、修改、宣布失效等。国家和省政府都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化、常态化。《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为确保我厅现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厅开展了厅发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此次文件清理废止13份文件,其中职业能力建设类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类文件11份,主要理由包括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与国家新出台的规定不符、被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替代等。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