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续配套政策陆续完善,为适应新的政策和经办要求,结合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有关规定,拟定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4号),进一步对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8号)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由省社保局经办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驻粤军队有关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一个参保单位。具体包括:一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更换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上单位地址在广州市的省属单位;二是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三是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四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驻粤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
此外,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不属于省社保局经办管理的中央驻穗、省属驻粤单位,适用参保地相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年金。
本通知明确,省直参保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同时明确了省属驻穗单位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财政贴息资金保障渠道。
(三)关于部分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
本通知明确,符合粤府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本息,在工作人员退休前发给本人,由所在单位向省社保局申报(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由本人申报),经省社保局确认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中央驻穗单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四)关于部门职责。
本通知明确,单位及个人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和征收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对接,合力推进。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本通知适用范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