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在省本级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4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工作要求
(一)由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按本《通知》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费率参数请按照《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操作衔接问题的工作指引》(粤人社明电〔2019〕50号)要求予以调整。
(二)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参数、做好征收信息记账,确保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解读
政策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