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9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2023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由省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稿,并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部门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企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于2020年4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3月19日,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实施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实现由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实施方案》遵循“四个坚持”:坚持制度统一,实现政策统一化、业务规范化;坚持统分结合,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基金上统,服务下沉;坚持责任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改革主要是实现“六统一”。
(一)统一基金管理。2022年7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按照“收增量,留存量”的办法,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一是基金省级统收。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笔划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二是基金省级统支。各地按季提出用款计划,所需款项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市社保基金支出户。三是基金省级统管。各市原结余基金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按当地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标准,留3个月支出额在各市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扣除周转金后结余的15%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统筹启动资金,其余结余基金委托各市暂时存放,使用权在省级。各市待遇和项目支出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当期出现基金缺口时,省根据缺口总额从各市累计结余基金中按同等比例调拨资金。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三)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四)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五)统一经办规程。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六)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