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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5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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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69

 

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包括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省级乡镇(街道)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和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提取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相关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科学分配、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2.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2.协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3.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规定组织用款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扶持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镇街及村居服务等公共平台建设,可投入用于以上项目的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禁止用于日常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购置、人员经费,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申报项目面向的区域、服务人数、建筑面积、设施配套等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对省级建设项目、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省重点对口帮扶地区、原中央苏区县及其他需重点扶持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九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在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中明确。专项资金根据各地资金申报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或集体研究的方式分配。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用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申请工作,并清算本单位近三年来获得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同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二)用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书,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支出计划,并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按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在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三)用款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重复申报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公布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单一用款项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专项资金分配单一用款项目在30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方式、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并按规定于每年上半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核拨资金手续。其中:安排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用款单位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开公示等程序。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在建设和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标准,组织施工建设或政府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和规模。专项资金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和开支标准内。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九条 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修理、报废、处置实行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及方式、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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