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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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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困难中小微企业在岗职工(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执行。

(三)补贴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申领的办法,困难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职业培训补贴在在岗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困难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1〕188号)执行。

(四)补贴期限。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二、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一)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各市费率调整方案须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各地级以上市在坚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如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费率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降低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三、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申请养老保险费缓缴。

四、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流动人员调配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五、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条件由各市在不违背现行法规政策框架下制定。

(二)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

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5.2011年 9-12月企业缴税凭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2011年6-12月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7.2011年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

8.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三)认定部门及程序。

1.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信、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按政策标准审核困难中小微企业,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2.困难中小微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

3.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单位。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认定审核结果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联席会议各单位执行。

4.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企业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服务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会同经信、财政、地税部门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将不定期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4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务必于每月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报送单位: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惠福路546号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联系人:张懿;联系电话:020-83186656;传真:020-83193872;邮箱:jiuyecujin@qq.com,邮编:510115)。

 

附件: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贯彻落实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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