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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无人机需向空管部门申请

时间 : 2017-08-25 17:12:23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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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月起,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正式纳入安全管理范围。根据上个月广东发布的《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广东使用无人机、滑翔机、热气球、航空航天模型、孔明灯等,都必须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严禁在“禁飞区”上空飞行无人机等。

  《通告》发布后,受到不少群众尤其是无人机爱好者的关注。飞行无人机是否需要办理证照?在哪里登记注册?如何申报飞行计划?针对上述热点问题,省公安厅予以了解答。

  三类区域禁飞并非全省禁飞

  问:为何将“低慢小”航空器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答:今年以来,国内多个机场受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干扰民航航班正常飞行,我省多个机场以及核电站等重点部位也多次受无人机“黑飞”干扰影响,严重威胁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

  目前,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标准、质量体系、实名销售、空域使用等问题尚无明确规范,各地对其管理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

  此外,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滞后、源头管理缺失等问题突出。我省通过发布《通告》、开展试点等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地面执法机制。

  问:关于禁飞区,该如何准确理解?

  答:《通告》规定,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是机场净空保护区(暂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跑道两端各20千米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二是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三是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三类禁飞区域,《通告》仅禁止在人员密集、易致人群恐慌或伤害的情形下飞行,对位置偏远、地势空旷、人烟稀少的情形并未作出飞行限制。

  民用无人机实施实名登记注册

  问: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办理适航证吗?

  答:目前,国家法律仅对有人驾驶的通用航空器规定了适航要求,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尚无相关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规定。

  问: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是否需要办理证照?

  答:2016年7月11日,中国民航局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该规定将民用无人机分为九类,并明确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形,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一是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二是Ⅰ类(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小于等于1.5千克)、Ⅱ类无人机(空机重量大于1.5千克、小于等于4千克,或起飞全重大于1.5千克、小于等于7千克);三是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其他类别的无人机驾驶员证照由行业协会和民航部门实施管理,并明确规定了具体要求。

  问: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登记注册吗?

  答:今年5月16日,中国民航局颁布实施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的民用无人机,均需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注册,打印系统自动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在内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在无人机的明显、不易损坏位置粘贴。该规定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问: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如何申报飞行计划?

  答:根据现行规定,在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前,使用者应当向空管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应当申报飞行计划而未申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飞行。

  “黑飞”造成重大事故将被立案查处

  问:对违法违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如何处理?

  答:违反《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分别适用其罚则进行处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分别处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

  二、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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