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 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8日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 (2016—2018年)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结构矛盾和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战。为积极稳妥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加快实现创新发展,改善市场预期,提高投资有效性,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优化供给结构,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推动我省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提升,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经济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与精准施策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去降补”工作总体部署,加强系统谋划和总体设计,做到情况要摸清、目的要明确、任务要具体、责任要落实、措施要有力,找准影响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突出问题,以精准识别引导精准施策,量化任务,细化措施,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供给侧改革与需求侧管理相结合。把破解供给与需求不匹配、不协调和不平衡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供给侧与需求侧双管齐下,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从供给侧发力,从生产领域扩大有效供给,加强中高端产品和优质服务供给,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不断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坚持培育发展新动能与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相结合。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支撑,增加创新资源和技术、设备供给,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技术、产品、业态、商业模式等创新。坚持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紧密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激活存量资产,增强现有产业和企业发展动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推进产业转移和国际产能合作。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调动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提高生产端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组织引导和协调服务,制定行动计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政策。
——坚持重点改革攻坚与稳妥有序推进相结合。加大行政管理、投资、价格、国企、财税、金融、社保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力度,加快形成有利于效率提升、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市场准入更加开放公平,创新活力进一步迸发。把握好工作节奏和政策配合,重视补短板兜底线,防范引发社会风险,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取得重要进展,“去降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显著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显著改善,生产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回归合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适应的产业、土地、金融、财税、环保、价格等政策体系逐步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创新能力稳步提高,新的发展动能持续壮大,形成多层次、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新的供需平衡。
——去产能方面。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其中,到2016年底,全省国有关停企业全部出清;2017年底,全省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2018年底,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生产能力,将钢铁产能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1亿吨以内,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1亿重量箱以内,造船总能力控制在800万载重吨以内。3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2018年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完成工业增加值2800亿元。3年累计新增境外投资额达400亿美元,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去库存方面。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供应溢出约630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2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其中各城市负责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通过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平台等,再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各地级以上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
——去杠杆方面。到2018年底,证券、期货机构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杠杆率全面达标,保持全省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金额的比重超过35%,确保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降成本方面。到2016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约400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比2014年下降约5%—8%,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200亿元、人工成本约250亿元、税负成本约2150亿元、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财务成本约6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50亿元、物流成本约250亿元。到2018年,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
——补短板方面。到2018年底,完成软硬基础设施投资11500多亿元,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新型城镇化相协调、与新供给体系相匹配,布局科学、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软硬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全省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前两年达到国家要求,城镇居民天然气气化率提高到35%以上,光纤入户率提高到75%,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约500座,建成约350公里城市综合管廊,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2363公里,高快速铁路新增运营里程265公里,珠三角城际铁路新增运营里程350公里,全省万亩以上海堤达标率提高到60%,按期完成广佛跨界河等8条重污染流域综合治理和170个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粤东西北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到95%、85%以上。全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提高到85%以上,年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至630万人次。
三、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发挥市场作用,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区域和产业布局,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对“僵尸企业”、落后产能占有的要素资源进行盘活处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1.推进“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全面摸清“僵尸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将国有“僵尸企业”作为处置重点,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兼并重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关闭破产等不同方式进行精准处置。出台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和省属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同时,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分类有序引导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等问题。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简化产权、股权交易评估等程序,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监管办法,支持设立股权融资平台。探索设立广东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国有资本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支持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订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定期公布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清理处置高污染高排放、长期违法违规排污、未获得环保准入的企业。
3.积极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根据国家下达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引导钢铁企业加快优化产品结构,增加特种钢、优质钢等中高端产品供给;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鼓励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水泥、纯熟料水泥、专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改造城市周边水泥熟料线,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支持发展平板玻璃深加工,提高优质平板玻璃比重。加快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挖掘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需求潜力,发展项目总承包(EPC)模式,支持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船用设备等。
4.有效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进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以推动碳排放权交易为契机,在钢铁、水泥等行业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加强全省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防止新兴产业出现重复投资和过剩产能。
5.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把握珠三角产业转移趋势,出台粤东西北产业园区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产业转移总体布局。研究制订珠三角地区梯度转移产业目录,按年度确定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任务,促进珠三角地区要素成本较高、劳动密集但仍有市场需求的加工贸易、传统优势产业及符合环保标准的其他产业,加快向粤东西北地区梯度转移。重点推动产业功能性转移,鼓励引导珠三角龙头企业将生产性环节放在粤东西北地区,推动企业将外发加工生产制造环节先行转移。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投资力度。落实珠三角地区帮扶责任,推进与粤东西北地区合作共建示范园区。
6.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通、能源、电信、公共服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珠海—巴基斯坦瓜达尔港等一批合作项目,带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网络通信、海洋工程等我省企业优势装备产品输出。研究制定我省国际产能合作实施方案,建设境外产业集聚基地和经贸合作园区,重点推进马来西亚马六甲皇京港及临海工业园、伊朗格什姆自贸区、沙特吉赞经济城等合作项目,带动企业“走出去”和富余产能转移,加快广东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步伐。
7.建立健全产能结构优化长效机制。适时发布落后产能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通过产业政策、金融、财税、质量、环保、能耗、电价等手段,倒逼一批落后产能退出。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全面实施主体功能区配套的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强化执法监督检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
(二)着力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逐步消化房地产库存。
1.有效释放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购房需求。统筹推进差别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案,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鼓励各地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
2.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常住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引导与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做好保障房、安置房需求与商品房去库存之间的衔接,打通供需通道,引导被保障居民家庭选择购买或租住合适的商品房。鼓励各地购买和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
3.加快化解商业地产库存。控制商业地产开发规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电商用房、都市型工业地产、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4.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各地应结合当地库存规模情况,强化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
5.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有条件的市可为港澳居民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购房待遇。加大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放宽首套房和改善性需求的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加快珠三角城市群内部交通走廊、轨道交通建设,适应广州、深圳中心城市居民到周边城市购房的外溢需求。
(三)有效推进金融去杠杆,促进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监管和监测预警,积极防范和稳妥处理各类金融风险,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1.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去杠杆。全面摸清我省金融杠杆的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增加自有资本等措施降低杠杆。提高融资项目自有资金或保证金比率,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加强融资融券等业务风险控制,压降证券投资业务杠杆水平。
2.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去杆杆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制定和完善金融各行业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重点问题监测预警制度。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
3.加强金融风险管控。强化银行机构风险管理,落实证券、期货风险管控措施。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落实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债券定期稽察制度,加强跟踪企业债券兑付情况。加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4.加快处置不良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各类融资信托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等出现的兑付问题,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打击惩戒失信及逃废债务行为。利用资本市场等途径,盘活“僵尸企业”金融资产。稳步扩大“政银保”等试点范围,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实施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通报机制和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我省政府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四)多措并举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加快市场化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以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为重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人工、税负、社会保险、财务、生产要素、物流等成本“组合拳”。
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妥善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已免征省级收入的24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珠三角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项目,在已免征5项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珠三角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省定项目的其余6项,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修订并公布《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企经营服务、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和修订现有外贸涉企收费政策。
2.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保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降低企业招工成本。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
3.降低企业税负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政策,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在高端人才、天使投资、境外股权投资等方面开展财税政策创新试点,在广东自贸区试点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4.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下调职工医保单位平均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按照“先入轨、后补缴”的原则,妥善处理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5.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推进金融服务创新,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和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融资试点。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运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减轻企业债务成本。用好各级财政投入设立的各类政策性产业基金,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关产业。通过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投入。
6.深化价格改革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快出台我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促进要素资源顺畅流动、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生产要素成本降低。落实国家部署,利用燃煤电厂上网电价降价等空间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制定实施全省输配电价改革方案,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推进油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完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加强对银行等领域的价格行为监管。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开展药品、汽车及零配件、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反垄断调查。推动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7.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动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清理规范流通环节收费,切实降低流通成本。支持物流行业创新,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财政金融扶持物流业发展政策。
(五)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加快水电气路、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网、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利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建设,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提高投资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1.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开展农村地区“低电压”治理,改造升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开展全省贫困村中2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建设,改造升级农村客运站亭。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统筹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实施村村通光纤工程,引导电信运营企业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建立通信机房和光缆接入节点。
2.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信息网、城市地下管网“三网”建设。加快建设粤东、粤西地区天然气主干管网,完善珠三角城镇燃气管网。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超高速无线局域网技术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和原中央苏区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制订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3.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全省及各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制订出台充电设施标准规范,推进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组织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内部充电基础设施。
4.完善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外通内联、省内干线、区内联网和疏港工程建设,逐步消除交通瓶颈路段。建设珠三角经粤东西北至周边省区的高快速铁路通道,构建珠三角城际铁路网。完善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重点加强珠江三角洲“三纵三横三线”高等级航道网建设。
5.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防洪抗旱排涝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西江、北江、东江和韩江干流堤围达标。优化水资源配置,做好跨区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加快农田水利建设。
6.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将水污染治理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分步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工程,开展全省242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期完成广佛跨界河、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九洲江、韩江等8条重污染流域综合治理。加快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7.构建新型人才供给体系。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努力建成一批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和学科。推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制度,逐步扩大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的范围。适应去产能过程技能培训需求特点,加强企业转岗人员技能培训。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四、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落实本方案和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专项行动计划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省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工作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制定产业、金融、财政、用地、用电等配套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去降补”方案和配套政策,发挥政策协同作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作为各专项行动计划的牵头部门,对落实相关专项行动计划负总责;相关参与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全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2016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岗到人。2016年6月底前,建立全省和各市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完善工作动态跟踪机制。2016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2017年底前,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18年底前,确保完成各项主要目标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做好总体方案和行动计划的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省直各牵头部门要逐项制订行动计划的督查方案,对省直责任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推进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和5个行动计划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评估考核等相关考核,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把推动产业梯度转移作为去产能优化全省产业布局的重中之重,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分业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重点突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着力建立产能结构优化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1.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到2016年底,国有“僵尸企业”中,关停企业全部出清,300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30%以上;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基本建立。到2017年底,600户以上国有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6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明显下降,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有序推进。到2018年底,65%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规范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
2.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2016—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国家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量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到2018年,钢铁产能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1亿吨以内,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1亿重量箱以内,造船总能力控制在800万载重吨以内;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3.产业梯度转移成效明显。2016年,推动珠三角地区5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完成工业增加值达到2000亿元。2017年,推动珠三角地区55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完成工业增加值达到2400亿元。到2018年底,三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完成工业增加值达到280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4.国际产能合作水平明显提升。2016年,新增境外投资额达120亿美元。2017年,新增境外投资额达130亿美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建成一批经贸合作示范园、生产基地、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和研发中心。到2018年底,三年累计新增境外投资额达400亿美元,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经信、国资、统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供电等部门间协作机制,强化地市政府主体责任,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精准识别,按经济类型纳入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分别由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建立。各地要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瑕疵、需安置人数及费用等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南方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精准施策,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1.重点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将国有“僵尸企业”作为处置重点,出台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和省属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发力、精准处置”的要求,根据“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利用“退二进三”、“三旧”改造等政策措施,分类推进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
——加快出清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兼并重组一批。对仍有一定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关闭破产。
——加快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市场抵御能力,加快企业转型。
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对仍具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当前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契机,围绕上市主体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直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对仍具产业价值或前景但暂不具备吸纳上市条件的企业,委托给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择机注入上市公司。
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品牌和市场的企业创新发展,运用产权手段,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提高科技投入、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以及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辅以政策支持,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实施关闭破产退出。(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分类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由各市政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禁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企业,以及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拖欠金额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申请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
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
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企业各类费用征收,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将国有“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纳入省国资委和地方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费来源、维稳风险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和职工安置。优先将“僵尸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维稳责任,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四)完善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其收购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兼并重组后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推动产权股权交易。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监管办法,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提高其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能力。支持设立股权融资平台,优先为“僵尸企业”股权交易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做强做大主业突出的资本平台。(省金融办、国资委,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力量,创新金融支持“僵尸企业”处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式,探索设立广东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在全面摸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选择省内具备发展成为国际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潜力的“小巨人”上市公司和产业落后、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的原则和市场化基金投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广东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作用,提出推动相关上市公司转型升级解决方案,支持相关上市公司加快扭亏为盈、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管理提升,实现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
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产、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外,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意向合作方的选择应对各种所有制资本一视同仁,不得对非国有资本设置不当附加条件。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有企业主业外,与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序退出。(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加快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呆坏账处置列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多措并举,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制订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实施差别化政策,提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能耗、物耗、水耗、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技术准入标准,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定期公布地方政府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社会监督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化解过剩产能。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以推动碳排放权交易为契机,在钢铁等行业积极探索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促进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海洋渔业局,人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超标用能、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取缔。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定期公告能耗、环保、质检、安监不达标须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名单,依法取缔关闭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
1.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研究制订珠三角地区梯度转移产业目录,采取更加精准的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推动珠三角地区相关产业有序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编制粤东西北产业园区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产业转移总体布局。推动钢铁、石化等行业产能向环境承载力强的粤东、粤西沿海地区转移。引导珠三角龙头企业将生产环节放在粤东西北地区,带动产业链集群式组团式梯度转移,形成省内产业链跨区域对接延伸。鼓励引导企业在梯度转移过程中集中入园、更新设备、提升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二次集聚和转型升级。推动当地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在转移企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资质延续、投融资支持、职工安置、服务配套等方面提出务实举措,破解企业不愿转、不敢转的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加强产业转移对接工作。办好广东省产业转移园承接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对接大会,持续跟进签约项目落地情况,推动一批珠三角行业企业组团式转移。编印广东省产业转移宣传资料,与主流媒体加强合作,宣传园区规划导向,推介园区投资环境,营造产业梯度转移的良好舆论氛围。联合行业商协会推进整体招商,围绕重大项目加强产业链招商。按月督查园区指标完成、项目落地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签约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梯度转移。推动企业外包加工,将生产制造环节先行转移,形成珠三角总部基地与粤东西北制造基地合理配套、优势互补的协调发展格局。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在产业园区内规划加工贸易企业承接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货物出入境口岸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园区承接加工贸易企业转移的配套能力。组织园区通过参加粤港经济贸易技术合作交流会等大型经贸活动开展招商。(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投资力度。统筹省属国有企业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新投资的工业性项目原则上安排在粤东西北地区,现有生产基地需要搬迁的,优先考虑粤东西北地区的产业园区。推动省属及珠三角地区国有企业与省产业转移园开展合作,组织企业到园区开展投资考察,促成一批项目转移。强化政策衔接与支持,国有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项目的,省及珠三角地区政府适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确保此前企业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在一定年限内保持不变。(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提升省产业转移园承接能力。以“上项目、强产业”为重点,持续推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围绕主导产业提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落实产业园区资金、专项用地指标、“零收费”等扶持政策,在园区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售电侧改革试点,提升园区投资吸引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产业转移示范园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县域产业园区依托资源优势打造专业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6.推进园区对口帮扶工作。切实落实珠三角帮扶市帮扶责任,突出帮扶重点,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力度,着力推进8个合作共建示范园区建设,强化产业和项目对接,将园区打造成为本地产业梯度转移首选地。全面深化县域对口帮扶工作,进一步理顺县域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关系,建立更具实效的合作共建体制机制,打造产业梯度转移对接的新阵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七)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引导优势产能向外转移发展。
1.加强对国际产能合作的统筹引导。制定我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的实施方案,完善引导对外投资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为人员出入境和机器设备及零部件通关提供便利。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信息发布平台、产能合作项目库,定期发布境外投资热点。(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广东分署、人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支持企业参与沿线地区智慧城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珠海—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合作项目、碧桂园“森林城市”项目、斐济临港工业园建设项目等重大合作项目。支持华为、中兴等企业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等产品输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加强与重点国家(地区)主要交通节点城市和港口合作,建设境外加工制造、资源开发、科技研发和物流型园区,重点推进马来西亚马六甲皇京港及临海工业园、伊朗格什姆自贸区、沙特吉赞经济城等合作项目建设。加强央地合作、产融合作,建立“走出去”合作战略联盟,集中优势资源为园区及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撑服务。(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八)加强监督管理,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控制重点行业产能总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标准,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在建、新建项目提出从业要求,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国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市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人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引导新增产业投资合理布局。加强全省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防止新兴产业出现重复投资和过剩产能。引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主要行业的市场需求、产能等进行定期评估,发布全省产业投资晴雨表。(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建立去产能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2016年5月份前出台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金融政策。各地要建立处置“僵尸企业”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提出单个企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及负责人。省国资委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成立国资系统处置国有“僵尸企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市共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去产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根据各地市“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实施情况和进度,对各地市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实行财政专项补贴,补贴幅度与处置进度直接挂钩,鼓励加快企业处置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国有“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的职工欠薪、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应将原用来补贴“僵尸企业”的资金预算,用于收购“僵尸企业”过剩设备报废和补贴下岗职工安置。
(三)完善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四)实施绿色金融政策。对整合过剩产能和并购“僵尸企业”的市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实行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降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成本。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加大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将去产能行动计划各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并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地、各部门去产能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去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工作列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目标表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采取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组建专业化房屋租赁平台等措施,按照省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城施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减少我省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构建多层次、全口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均等化,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逐步减少。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供应溢出约630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2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各城市负责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其中2016年化解250万平方米,2017年化解350万平方米,2018年化解400万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平台,在各地政府、金融机构支持下,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成批量中小套型库存商品房,出租给有需求人群,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
2.各城市去库存周期基本达到合理区间。根据各地商品房库存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将全省城市分为四种类型,实行“一类一策”去库存政策。一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大、需求旺盛的城市,包括佛山、惠州、中山、清远等4个城市。二类城市为库存规模较大、需求较旺盛城市,包括江门、肇庆、东莞、韶关、汕头、茂名、湛江等7个城市。三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小、需求平稳的城市,包括河源、梅州、阳江、云浮、潮州、揭阳、汕尾等7个城市。四类城市为住房限购的广州、深圳市以及库存规模小、需求旺盛的珠海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到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去库存具体任务见《2016—2018年广东省去库存任务表》。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2016—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通过货币化安置4万户左右。各地要加快制订实施意见,采取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等措施,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城市,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超过16个月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筹集房源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金注入、保障房资产注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为去库存、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新渠道。构建多层次、全口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采取公租房货币化方式,逐步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将住房保障逐渐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鼓励各地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三)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大力支持农民购房。(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城市可放开香港、澳门居民购房限制。广州市应及时调整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行政区域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居民购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金融、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地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推动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调剂使用。研究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公转商”、“商转公”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六)支持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鼓励各地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城市老旧社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小康水平住房面积。鼓励各地优先回购有换房需求的老旧社区居民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各地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的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八)适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支持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信息委、民政厅、科技厅、旅游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根据商品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度调节相应类型土地供应规模,必要时暂停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
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加强各城市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完善城市外围地区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重点加快推进广州与清远、佛山,深圳与惠州、东莞的轨道交通网络衔接和建设,为支持跨地区购房、满足住房外溢需求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园区、新兴产业基地等合法合规用房,优先适度向自持物业企业商品房倾斜。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开发商自持物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订本市2016—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工作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应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17年、2018年的年度计划于上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订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2016—2018年广东省去库存任务表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杠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关于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坚持去金融杠杆与降融资成本并举,防金融风险与促改革创新两手抓,按照“去杠杆、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着力推动金融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1.确保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加强对金融机构杠杆率及管理现状的监督检查,持续监测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等指标,推进落实金融机构去杠杆,督促金融机构杠杆率达标。到2016年底,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4%的监管最低要求,个别高风险农信社资本充足率得到补充;证券、期货机构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低于100%,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保险公司杠杆率基本达标,偿付能力有效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到2018年底,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保持达标;证券、期货机构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杠杆率全面达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保持达标。
2.确保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强化金融业务风险防控,推进金融产品去杠杆,合理控制银行融资项目、证券投资业务和保险资金投资业务杠杆水平,加强期限配比管理,确保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3.确保金融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完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与中直驻粤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商机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全方位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到2018年底,全省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保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个别机构流动性风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确保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效改善各类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优化信贷投向,着力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到2018年底,全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6500亿元,占GDP比重7.5%以上;力争全省上市企业达到50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300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1.6万家;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金额的比重超过35%。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全面开展排查,有效推进去杠杆工作。
1.落实国家去杠杆工作部署。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落实国家去杠杆的要求和部署,明确我省去杠杆的重点领域,积极配合国家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商务厅)
2.开展去杠杆风险排查。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去杠杆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省金融杠杆的情况,分析研判去杠杆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影响,确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风险点”,研究应对措施,制定防范化解风险的预案。(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推动金融机构去杠杆。督促金融机构加大资本补充力度,通过增加自有资本降低杠杆。尤其是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农信社,要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加快改制进程。对杠杆偏高的金融机构,采取减少风险资产、规范同业业务、控制新增投放及控制表外业务过度扩张等措施,避免资金空转,降低资产规模,并通过降低资产业务的风险级别,把高风险业务调整为低风险业务等办法,进一步降低杠杆。(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
4.促进金融产品去杠杆。高度关注金融服务对象的杠杆水平,提高融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或保证金比率,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不断提高防控风险能力。督促证券、期货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加强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业务风险控制,压降证券投资业务杠杆水平。(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二)密切关注去杠杆动态,及时做好预警处置。
1.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去杠杆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省金融办与人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以下合称“一行三局”)、省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推进广东金融产业指数及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及预警。(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落实部门工作职责。金融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一线把关的职责,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日常监管,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问题。(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及时应急处置。研究制定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重点问题监测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金融各行业应急预案,明确监测、预警和报告流程,对金融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监管,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1.强化银行机构风险管理。督促银行机构真实反映、妥善处置不良贷款;盯防大客户、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风险;监测房地产行业风险,加强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稳妥应对房企信贷风险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防范化解单体机构风险。严格规范银行机构运用理财资金直接投资或通过非银行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银行机构按照审慎管理要求计提各项拨备,实事求是做好加权风险计量,在源头上防止过度授信。(广东银监局,各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2.落实证券、期货风险管控措施。规范证券、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严禁通过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违法证券业务为场外融资提供便利;清理参与配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强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坚决清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下设子账号、分账号、虚拟账户等情形,有序规范涉嫌配资的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参与股票投资的私募资管产品。持续关注利用一人多户、线上转线下等方式开展的新型场外配资活动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理财、证券、期货投资知识宣传,开展中小学金融理财知识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广东证监局)
3.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用于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对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和偿付能力造成影响的,要及时进行压力测试和风险评估,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量化分析,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窗口指导和风险质询,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广东保监局)
4.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及企业、公司债券风险。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市场化方向转型。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加强或有债务监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争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减少地方政府债务,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立企业、公司债券定期稽察制度,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资产重组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利用第三方信息系统加强在线监管,对企业、公司债券兑付情况进行跟踪,提前告知、确保按期支付;对个别企业、公司兑付风险第一时间协调地方政府介入处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加强各类交易场所及相关机构监管。加强对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交易场所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重点查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加强交易场所业务创新指导,强化产品风险提示,做好投资者教育及保护工作。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监管,严控杠杆率过度增长,切实防范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推行分类监管评级,强化非现场监管,不断提升营运水平和风控能力。(省金融办、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四)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1.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各类信托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等出现的兑付问题,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缓解刚性兑付压力。(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2.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加大对失信行为和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案件诉讼、审查办理及处置执行效率,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程。(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盘活“僵尸企业”金融资产。简化“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交易或管理公司的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等途径盘活企业资产。稳妥有序推动“僵尸企业”重组或退出市场,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的金融资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稳步扩大“政银保”等试点范围,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进建设互联网征信中心,扶持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征信公司等,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1.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落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快建立监测预警、举报奖励、责任追究、“正面清单”等制度,形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力。(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加大打击和善后处置力度。坚持主动治理、打击和处置相结合,压增量、减存量,从重从快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积极稳妥处置已发案件,确保总体风险不断减少。对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私募股权基金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开展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着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妥善做好跨省重大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做好教育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非法集资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职能作用。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推动直接融资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1.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优质中小企业、科技企业等改制上市、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注册挂牌,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研究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制度设计,推动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各类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加快发展,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有意向改制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进广州、前海和广东金融高新区三大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投融资对接、培训咨询、私募证券发行、转让等服务。依托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中国青创板”,打造青年大学生创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转板机制。(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支持运作规范、偿债有保障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调整债务结构。推动省内企业、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引导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中小微企业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积极推动“险资入粤”。加强与保险机构对接,积极推介项目,吸引保险资金扩大对广东的项目投资,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PPP等投资模式,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广东保监局)
4.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融资。培育发展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发展,提高融资效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预防处置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建设,在行业准入、教育培训、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准则和业务基本规范,做好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教育,促进规范经营。(省金融办、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七)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优化信贷投向。落实国家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保持货币信贷平稳增长。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强授信机制、业务流程、产品开发等领域的创新,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发展绿色信贷,创新绿色信贷服务,加大对绿色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
2.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改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银行机构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支持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
3.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就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开展自主续贷等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多种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其资金周转成本。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4.深入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将金融科技产业融合推广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专业镇等,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打造科技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鼓励银行机构统一开展授信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贸易融资和存货、清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省金融办、科技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由银行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筛选科技创新企业,开展“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创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通过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等形式,向园区内科技企业开展直投业务,参与企业每年的盈利分红。(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各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和“一行三局”建立去杠杆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对去杠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充实机构人员,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去杠杆防风险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省金融办与“一行三局”和有关部门的定期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密切关注金融风险重点领域,监控去杠杆对企业等多方资金链的影响,加强去杠杆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建立完善去杠杆监测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投资者金融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继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加强跟踪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去杠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分阶段设立考核指标,抓紧推进落实去杠杆工作。省金融办牵头制定督查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及完成时限,对各地、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地、各责任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去杠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金融办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不力、出现金融风险的地方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好国家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人工成本、企业税负成本、社会保险费、企业财务成本、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和企业物流成本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约4000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200亿元、人工成本约250亿元、税负成本约2150亿元、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财务成本约6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50亿元、物流成本约25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较2014年下降5%—8%.同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正税清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到2018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巩固2015年以来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对国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新一轮正税清费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研究及相关测算分析,保证国家政策措施在我省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妥善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4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国家和省清理减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省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
6.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经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将我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控制在100项以内;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不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7.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调整和修订现有外贸涉企收费政策,规范港口服务收费,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东海事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保监局)
(二)降低人工成本。
1.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对技工院校与产业园企业对接成效显著的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降低税负成本。
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在总结2012年我省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作成效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2.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3.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税政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省国税局)
5.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并在我省先行先试。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防止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前提下,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天使投资、众创空间等方面先行开展相关财税政策创新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1.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抓紧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社保运行管理成本,更好实现互济功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2.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维持较低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5%下调至0.8%。在继续贯彻落实2015年10月1日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63%下调至0.43%的基础上,2016年指导各市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3.妥善处理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入轨、缓补缴”原则,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继续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抓紧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7%.在以上措施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既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又充分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4.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五)降低财务成本。
1.减轻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合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赴新三板挂牌,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扶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交易所公司债、区域股权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省金融办、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
2.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企业抵质押物拓展等各项工作落地生效,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
3.运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减轻企业债务成本。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务,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举债融资成本,拉长偿债期限,缓解相关企业偿债压力。(省财政厅)
4.运用政策性产业基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用好各级财政投入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衔接和督促,推动改善融资机制,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关产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5.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投入。采取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通过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六)降低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
1.调整销售电价。根据国家部署,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我省销售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
2.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允许大型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大型工商业用户分批自愿进入市场;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提升市场竞争强度,促进市场主体理性竞争,增强直购电市场活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实施全省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形成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探索现货市场、发电权交易等市场品种,逐步构建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强度,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电力合理定价。开展“西电东送”市场交易体制研究,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4.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引入售电公司参与售电市场,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有序开放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赋予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通过售电侧市场的充分竞争,降低用户用电成本,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同时,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5.降低企业用地费用。探索依据不同工业(产业)灵活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只租不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盘活工业用地存量以间接增加工业用地供给,促进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再利用,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省国土资源厅)
6.降低油气使用成本。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
(七)降低物流成本。
1.支持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2.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广州、佛山、东莞、中山、肇庆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和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试点城市间和试点企业间的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稳步提高物流标准化服务商跨区域服务能力,辐射带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物流标准化水平提升,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省商务厅)
3.推动取消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筹考虑全省各地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各市要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方案,明确时限安排及债务处理等有关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结合取消年票制工作,开展收费公路清理工作,推动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探索高速公路建设多元化筹资模式,为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减轻物流费用负担创造有利条件。(省交通运输厅)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牵头成立降成本工作小组,各责任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同时分别指定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地级以上市相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项任务负责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明确分工、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带头落实好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降成本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措施涵盖领域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有关工作部署,使我省行动与国家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切合我省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财政保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厅要组织做好评估测算,及时做好经费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其他政策措施所需的必要资金保障,一并进行测算,使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降低成本。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每年初由省财政厅组织各责任单位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并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降成本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广东省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表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补短板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的部署,提高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围绕薄弱环节,加快水电气路、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网、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利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建设,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全力提升人力资本素质,使劳动者更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力争用三年时间,投资11500多亿元,实施18项重大工程,使我省农村电网、供水、道路等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天然气气化率、移动宽带普及率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信息、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地下管网、交通互联互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人才供给体系与创新发展相适应,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新型城镇化相协调、与新供给体系相匹配,布局科学、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软硬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二)工作目标。
1.农村配电网“卡脖子”、“低电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18年底,乡村地区户均配变容量达到2千伏安/户,粤东西北农村地区用户电压合格率从2015年的98%提高到98.6%以上,供电可靠性大幅提高,电压合格率及户均配变容量提前两年达到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要求。
2.天然气主干管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2018年底,省天然气主干管网拓展到粤东粤西地区,实现全省覆盖,使全省城镇居民天然气气化率从2015年的26%提高到35%以上,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3.信息基础设施与“互联网+”、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发展需要相适应。到2018年底,全省光纤入户率从2015年的38.9%提升至75%,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粤东西北地区宽带接入用户数占全省宽带接入用户数比例达到43%,移动宽带普及率从2015年的44.2%提高到6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4.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18年底,全省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约500座,分散式充电桩约30万个,满足全省约15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形成布点合理、标准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5.城市综合管廊系统逐步建立。到2018年底,全省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化管控平台;城市建成区16%以上面积降雨就地消纳和处理率不低于56%,城市新区硬化地面可渗透地面面积不低于32%;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6.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实现互联互通、便捷畅通。到2018年底,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2363公里,新增出省通道6条;高快速铁路新增运营里程265公里,运营里程约达1625公里;珠三角城际铁路新增运营里程350公里,运营里程约达495公里;基本建成适应大型船舶需要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江海联运、辐射周边的内河航道体系;普通公路显著改善,基本实现行政村100%通客车。
7.水利综合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18年底,山区五市主要乡镇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全省万亩以上海堤达标率从2015年的45%提高到6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从2015年的70%提高到76%;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从2015年的83.4%提高到9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2015年的0.48提高到0.497。 8.环境污染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18年底,全省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有所下降;粤东西北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2015年的85.5%提高到90%以上,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从2015年的87%、73%提高到95%、85%以上,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9.人力资本素质全面提升。到2018年底,全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从2015年的29%提高到85%以上,全部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015年的33%提高到46%左右。2016-2018年期间,年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至630万人次。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面提升农村配电网供电能力。
开展农村地区“低电压”治理,建立“低电压”治理绿色通道,对低电压问题建立档案并实行销号管理,2017年前淘汰S9(1997年前投运)及以下型号高损耗变压器。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落实电网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保障农村地区分布式电源,特别是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的接入和消纳。2016-2018年,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投资200亿元,有效解决农村配电网电压不达标问题。(广东电网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二)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提高供气保障能力。
加快阳江、汕头、广州南沙等天然气调峰和储备设施建设,推进中石化新粤浙管道广东段、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广东支线、西气东输三线粤闽支干线、粤东粤西液化天然气(LNG)等气源工程。启动粤东、粤西地区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城镇燃气管网,拓展粤东西北城市燃气管网,扩大城市燃气管道覆盖范围。2016-2018年,投资600亿元,新增天然气主干管网约1000公里,建成3000公里,天然气供应能力增加100亿立方米/年,形成多通道、多主体、多气源的供气格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
(三)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全国信息化先导区。
1.加快推进超高速无线局域网等无线宽带网络建设。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4G及无线宽带城市建设工程、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络、超高速无线局域网等项目。加快超高速无线局域网技术研发,推动超高速无线局域网技术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交通沿线的规模化部署与应用,推广在原中央苏区农村地区应用。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宽带网络建设的投资力度。2016-2018年,全省新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35.6万个,新建基站站址3.9万个。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络热点新增1.3万个,无线访问接入点(AP)新增20.1万个,基本实现主要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络信号全覆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
2.大力推进光纤到户。提升光缆网络覆盖密度和网间带宽,按照优化架构、提升容量、调整接入、广泛覆盖的原则,建设珠三角光缆网、粤东西北骨干光缆环。实施村村通光纤工程,引导电信运营企业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建立通信机房和光缆接入节点。2016-2018年,投资400亿元,新建光缆长度24.4万公里、光纤端口2538万个,新增光纤接入用户1439万户,构建“一网三环”全省大容量骨干光缆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统筹编制全省及各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各市要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乡规划,新建住宅停车位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类项目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接口,其中广州和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制定出台充电设施标准,实现充电标准统一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2.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组织推进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开展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电设施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建设充电桩,加快构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大力推动公交电动化,到2018年底,全省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58%,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46%,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的规模化、商业化运营。2016-2018年,投资608亿元,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310座、分散式充电桩28万个,加快形成多层次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五)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制订出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以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为重点,新建主干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结合“三旧”及棚户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及地铁建设等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200亿元,建设综合管廊约350公里,其中珠三角9市建设约200公里,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约150公里,形成因地制宜、集约高效的综合管廊系统。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对雨水径流进行控制与资源化利用,修复城市生态水系,大力提升城市建成区降雨就地消纳和城市新区硬化路面可渗透水平,推进排水管网系统、防涝系统和海绵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完善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基本建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1.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外通内联工程、省内干线工程、区内联网和疏港工程,加快实施高速公路拥堵路段改扩建工程,打通断头路,消除交通瓶颈路段。2016年开工建设罗定至信宜(省界)高速、玉林(省界)至湛江高速等2个出省通道;建成广佛肇高速大旺至封开段,新增1条通往广西的出省通道。2017年新开工临武(省界)至连州高速、连山至贺州(省界)高速等2个出省通道;建成宁莞高速路粤闽界至潮州古巷段、武深高速粤湘界至韶赣高速段、港珠澳大桥(通香港、澳门)等出省通道。2018年建成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新增1条通往香港的出省通道。2016-2018年,投资2750亿元,新增通车里程2363公里,全省开通26条出省通道,实现与周边省份及港澳地区便捷通达。(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加快高快速铁路和城际铁路建设。重点推进珠三角经粤东西北至周边省区的高快速铁路通道建设,建设赣深客专、广汕铁路等7个项目,总里程1283公里,总投资约2000亿元,其中,2016-2018年投资500亿元。加快构建珠三角城际铁路网,建设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横琴至机场段等17个项目,总里程766公里,总投资约2750亿元,其中,2016-2018年投资7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完善港航公共基础设施。加快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开工建设广州港深水航道拓宽工程等23个港口航道、锚地、防波堤建设工程;重点加强珠江三角洲“三纵三横三线”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基本形成西江干线、北江干流至珠江口港口群的高等级航运主通道。2016-2018年,投资315亿元,完成珠海港高栏港区主航道工程、揭阳港大南海东岸公共码头防波堤工程等15个沿海港口航道、锚地和防波堤建设工程,提升港口航道等级96公里,完成西江界首至肇庆航道扩能升级工程等12个内河航道项目,提升内河航道等级830公里。(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加快普通公路建设。优化普通国省道干线网络,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性,提高县乡公路通行能力和路况水平。大力推进连接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的重点经济网络公路建设。开展全省贫困村中2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建设,优先实施对农村公路中较窄路面道路的拓宽改造工程。2016年-2018年,投资800亿元,改造4300公里普通国省道、2000公里县乡公路,建设1.5万公里新农村公路、400公里重点经济网络公路,加强普通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显著改善普通国省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新建和改造客运站100个、候车亭4000个,新增通客车建制村2300个,基本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安全便捷、均等一体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七)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防灾减灾和水安全保障能力。
1.提升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大江大河防洪骨干工程、“山边、水边、海边”防洪薄弱环节、中小河流治理和海堤达标加固等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西江、北江、东江和韩江干流堤围达标。2016-2018年,投资404亿元重点建设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西江干流治理工程、潖江滞洪区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海堤加固达标、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练江流域综合整治水利工程等项目,完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保障体系。(省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优化水资源配置。做好跨区域水资源调度管理,优化区域引调水工程布局,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雷州半岛南渡河引水工程等一批重点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2016-2018年,投资500亿元统筹推进城镇供水体系、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供水问题;推进连山德建水库、广州牛路水库等大中型水库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水库,构建区域水资源配置保障体系。(省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3.加快农田水利建设。2016-2018年,投资90亿元继续推进大中型骨干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完善农村水利保障体系。(省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八)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将水污染治理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推进城市污染河涌综合整治,采取控源截污管网、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全省242个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推进粤东西北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6-2018年,投资2600亿元,系统实施水面保洁、清淤清障、引流活水、生态河岸、绿化美化等工程,完成广佛跨界河、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九洲江、韩江等8条重污染流域综合治理和170个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市、县、镇污水处理设施816座,新增处理能力494万立方米/日,新增配套管网总长9020千米,新增农村污水处理站2.95万个,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城区、县、镇、村全覆盖;建设粤东西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2座,处理能力2.19万吨/日,治理存量生活垃圾处理场37座,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80座。(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九)推进现代化教育设施建设,构建新型人才供给体系。
1.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2016-2017年,省财政安排35亿元用于支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加快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首批建设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东莞理工学院等5所理工科高校和重点理工类学科。推进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等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制度,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开展对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职业农民、退役军人以及去产能淘汰企业转岗职工的免费职业培训行动;完善补贴政策,逐步扩大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的范围,使培训补贴政策覆盖所有去产能淘汰企业职工。通过校企合作改善实训设施,针对去产能淘汰企业所涉职工的转岗技能要求,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提升各类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总体保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推进省级职业教育示范基地(清远)首期工程建设,总投资约30亿元。(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清远市政府)
3.加快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步伐。统筹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和资源配置,缩小区域、城乡、校际间差距,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实施世行贷款广东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示范项目,投资18.3亿元支持16个欠发达地区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与督查考核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补短板推进软硬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早见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将补短板目标任务、重大工程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二)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底线,在摸清家底、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将补短板任务与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实施有序建设。补短板各项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相关项目要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分类管理,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储备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形成“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良性循环。构建纵横联动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补短板作为重点工作,加强财政预算与补短板投资计划的衔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同时,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政策,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发挥中央财政对我省补短板建设的支持作用。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通过“险资入粤”行动和设立融资风险补偿金等方式,构建“政银保企”合作机制,促进融资担保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补短板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释放投资活力。
(四)严格督查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将补短板行动各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并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地、各部门补短板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将补短板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补短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补短板工作列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件:广东省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目标及重大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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