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 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15〕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风险防控和严格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加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管力度,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生产过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抽检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管理衔接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有序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建设。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
(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6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从生产到消费、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杜绝有毒有害粮食进入餐桌。严格落实粮食重金属含量强制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流通市场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索证索票、进出货检验及经营台账等制度。
(三)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针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重点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面制品、大桶饮用水、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集体食堂、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方针,制定权责清单及风险清单,明确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大力提升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省城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达到B级以上。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试点开展食品安全审计。探索建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分级管理体系。继续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
(五)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对学校食堂、大型工厂企业食堂、旅游景区以及车站码头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核查整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办案、提前介入和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适时联合开展打击行动。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二、完善制度标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完善制度规范。抓紧推动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制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整合工作部署,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审查标准,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新证启用和换证工作顺利实施。修改制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分级分类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规章制度。研究出台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探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食品检查员制度。研究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畜禽屠宰和进出口食品监管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积极组织相关机构参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针对国家标准未涵盖但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制订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行为。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管理指导意见和工作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三、严格落实责任,规范生产经营 (一)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产品标识和自检制度。鼓励指导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
(二)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三)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快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实现可追溯。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建设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类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
(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探索出台食品安全守信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曝光台”、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推动实施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风险交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风险预警专家队伍,加强预警分析研判。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建立保健食品监管信息联动曝光工作制度和跨区域预警机制。
(二)强化宣传引导。落实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等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行为,依法公开抽检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进口食品安全社区行”、“科学选购保健食品”等重点宣传活动。积极发挥“广东食品药品监管”等公众微信号的作用,利用自媒体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
(三)提高应急能力。完善应急管理合作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协调处置能力。继续加强舆情监测、舆情分析,强化跟踪处置和应急传播。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探索建立企业责任人和监管部门直报机制。
五、完善治理体系,着力社会共治 (一)健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完成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任务,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抓紧职能调整、人员划转充实、技术资源整合,尽快实现正常运转。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利用村(居)现有巡查力量,加大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快推进地方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二)推行网格化监管。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建立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为试点地区的监管人员配备移动终端,并开展基础信息采集、监管信息流转等应用。
(三)强化综合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完善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落实广东省保障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平稳实施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协同监管。
(四)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引入“吹哨人”制度,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动员专家、学者、企业一线专业人员、新闻媒体、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在餐饮服务单位大力推行“明厨亮灶”,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督。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五)提高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
六、加强能力建设,推进改革创新 (一)推进“两个创建”试点工作。探索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拓宽风险监测覆盖点,逐步覆盖农村地区。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建立部门间有效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和通报机制。
(三)加强基层执法装备和技术创新。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快研发适合基层监管执法的移动执法终端,提升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食品检验所,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做强区域食品药品检验所。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启动“智慧食药监”建设,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大数据监管系统。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平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系统、重要食品追溯系统等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平台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六)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十三五”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七、狠抓督促落实,强化责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分工。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强化督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细化考核评价细则,规范考核评价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好2015年度国家食品安全考核评价自评工作,针对重点、难点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结合国家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指标要求和我省实际,拟订2015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各地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