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 |
2013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
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4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省发展改革委 | 1 |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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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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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
4 | 省管权限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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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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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发展改革委已下放到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的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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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7 |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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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
省科技厅 | 9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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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10 | 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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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 11 |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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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2 | 省管权限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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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 13 | 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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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 14 | 企业(集团)冠省名登记 | 下放事项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发放通知书环节。 |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4项) |
实施机关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省发展改革委 | 1 | 省管权限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
省财政厅 | 2 | 中外合作经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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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经贸厅 | 3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 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出具,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
省外专局 | 4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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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下放或者委托至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行使。
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
“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 实施机关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方式 | 省发展改革委 | 1 | 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事项 | 除需广州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同时抄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2 |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事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 3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 省教育厅 | 4 |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教育厅办理。 | 省科技厅 | 5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科技厅办理。 | 省财政厅 | 6 | 港澳人士在南沙新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办理。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7 | 省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批权限 | 参照目前顺德区的处理办法,对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沙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直接由南沙新区上报相关材料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 省国土资源厅 | 8 |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 9 | 需完善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 省水利厅 | 10 | 省管权限河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 11 |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 省林业厅 | 12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 13 | 省管权限的临时占用林业用地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 14 |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 省外经贸厅 | 15 |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办理。 | 省广电局 | 16 |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广电局办理。 | 省海洋渔业局 | 17 | 省管权限的项目用海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海洋渔业局办理。 | 省旅游局 省外经贸厅 | 18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设立旅行社审批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批。 | 省外专局 | 19 |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外专局办理。 |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 20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南沙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核查和发证。 | 21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 | 22 |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许可证核准 | 23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 | 备注:事项中规定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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