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铁路建设委托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道部、广东省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广东省地方实际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委托持股关系,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托持股,是指经省政府同意,委托人采用隐名代理的方式委托受托人作为其在所投资铁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际投资(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三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持股旨在贯彻落实铁道部、广东省关于加快广东省铁路建设的共识,推动广东省铁路建设,协调和维护省方投资者利益,推动项目公司落实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构建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委托持股以外的集中持股方式。
第二章 委托持股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五条委托持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委托持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实施。
(二)充分性原则。充分保证委托人、受托人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对待委托人、受托人。
(四)高效率原则。努力采用各种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六条委托持股管理的目的
(一)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维护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三)增强广东省各方股东在项目公司的影响力,实现广东省各方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人将委托股份在项目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以受托人的名义具名,并代表委托人以项目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项目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是委托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并拥有所有权,对项目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按出资额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委托人可以收回由受托人代持的委托股份,并转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持有。但未经省政府批准,委托人不得将由受托人代持的委托股份作出任何转移行为,也不得直接退出股份。
(三)在委托持股期间,委托人按照本办法及《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承担因委托持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必要、合理支出费用)。
(四)委托人负有按规定或协议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委托人未能及时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五)委托人有权依据本办法及《委托持股协议书》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权基于《委托持股协议书》,要求受托人赔偿因违反委托持股协议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委托人不能随意干预受托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六)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并对重大决策提出表决意见,受托人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意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意见无法兼顾时,委托人应同意以按各实际出资者股权比重内部表决后确定的意见或省政府、省政府指定部门的最终协调意见进行表决。
(七)委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的协调派出人员,与受托人组成管理团队,以受托人名义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委托人派出的人员必须服从受托人的管理,决策表态必须以受托人最终协调的意见为准。否则,将由该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八)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公司相关的、不超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限所能获得的信息或资料。可以要求受托人特别增加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但必须事先在《委托持股协议书》中载明。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以委托股份名义股东身份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切实维护省方利益和委托人利益,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牟取任何私利。
(二)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把代为持有的委托股份及其股东权益转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受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委托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人股权完整性的行为,否则受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受托人应定期如实向委托人通报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在重大决策表决前,受托人应将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委托人,听取并协调各委托人的意见。
(五)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对重大决策表达意见。在受托人与委托人意见无法兼顾时,受托人应以按各实际出资者股权比重内部表决后确定的意见或省政府、省政府指定部门的最终协调意见进行表决。
(六)受托人应负责将所收到的委托股份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及时知会或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以及其他方式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七)在委托人经有效批准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第三者转出委托股份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八)受托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并协调委托人派出人员,组成管理团队,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决策包括:
(一)项目公司注册地变更。
(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减。
(三)项目公司重大筹融资方案。
(四)项目公司对外投资。
(五)项目公司财产变动方案。
(六)项目公司资产重组或改革处置方案。
(七)项目公司建设项目进展以及招投标、决算和审计结果。
(八)项目公司的股权收益分配方案。
(九)项目公司重大人事变动。
(十)项目公司的合并、兼并、注销和经营年限的变动。
(十一)项目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委托人在《委托持股协议书》中特别要求的事项。
(十三)受托人认为须经全体委托人参与决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书》,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商定是否进行公证。《委托持股协议书》应载明委托持股的目的与依据,委托人应明确作出委托受托人持股的意思表示,受托人应明确作出接受委托持股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 资本投入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人必须按照项目出资计划安排,及时足额出资。
第十三条实行委托持股的投资资本,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可采取现金出资或土地折价入股两种投入方式。
第十四条现金出资投入包括直接汇入和间接汇入两种方式。直接汇入方式是指委托人把应投入的资金以现金方式直接汇入项目公司指定专用账户作为对项目的出资。间接汇入方式是指由委托人把应投入资金以现金方式汇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再由受托人集中统一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对项目的出资。
第十五条以直接汇入方式拨付资金的,委托人必须要求项目公司设立或指定专用账户并监督项目公司规范使用资金。委托人在出资资金汇出后3个工作日内,要将汇款水单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送达受托人。在出资资金到账后,委托人应要求项目公司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出资确认书,同时及时知会受托人。项目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委托人应负责与项目公司办妥可以作为股权确认的全部实际出资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以间接汇入方式拨付资金的,受托人应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对委托人汇入的资金进行妥善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无故延时向项目公司支付出资。根据出资计划安排,委托人将出资资金汇入受托人的专用账户,并在资金汇出后3个工作日内知会受托人,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出资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出资确认书。项目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在征求委托人意见的前提下,受托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实际投资的构成及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交各委托人,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出资比例负担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七条以土地折价方式出资的,委托人应事先征得项目公司和受托人同意,并按照出资计划要求,及时交付土地。在土地交付后,委托人应负责要求项目公司出具包括土地折价入股的数量和金额等内容的书面出资确认书,并在收到出资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出资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送达受托人。项目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委托人应负责与项目公司办妥包括土地折价入股在内的可以作为股权确认的全部实际出资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需要追加资本金的,受托人必须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形成书面正式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把决议内容及付款时间安排以书面形式详细通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各方的实际出资额,按项目公司的出资审计结果确认,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书》,确认委托股份数额的依据。
第二十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因违反上述规定带来的违约、损害及其他责任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决策协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向项目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必须在重大决策表决12个工作日以前,联名或指定代表人将重大决策主要内容及表决意见建议书面提交受托人处理;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受托人。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在重大决策表决7个工作日前,将重大决策议题的内容及受托人的表决建议送达委托人,征求委托人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意见。委托人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意见反馈方式可以采取在委托人代表会议上反馈表决意见或书面反馈表决意见的方式。采取委托人代表会议反馈表决意见的,应于决策表决4个工作日前召开委托人代表会议。采用书面反馈意见方式的,委托人必须在表决的3个工作日前将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反馈给受托人。逾期没有提交意见的,按委托持股协议中的约定,视为同意受托人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必须在项目公司重大决策表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决策的表决结果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通报。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受托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受托人提出,也可以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指定部门反映,要求给予纠正或处理。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在收到项目公司年度初步收益分配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方案主要内容通报委托人,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公司形成收益分配方案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及委托人股权收益分配情况通报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在收到项目公司对委托股份的现金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汇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负责涉及委托股份的股息或分红的税务申报,并在收取的收益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委托股份的现金收益分配和汇兑产生的费用,由相应的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条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汇出的委托股份的现金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收到款项的事实和数额。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本身不得收取委托持股的任何费用,不得在股东分红中摊分法定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专责双方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建立健全委托持股的管理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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