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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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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省直及中央驻穗国有企业(黄埔区除外)引进人才入户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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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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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及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广州工作细则》(粤人社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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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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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一)经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获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3.“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广州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广州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获得证书后,应在广州市就业、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获得证书后,应在广州市就业、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3)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获得证书后,应在广州市就业、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4)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证书后,应在广州市就业、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5)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获得证书后,应在广州市就业、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六)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省直及中央驻穗国有企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清单内的非公经济单位等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申办时须在省或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
(七)经省、广州市政府同意,用人单位因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的人员。
(八)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办理公开招聘或调配的,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九)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广州市户籍。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九)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六)(七)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八)项条件的引进人员,按规定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办理入户。
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的,应由用人单位严格筛选,完成单位有关程序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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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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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可通过申办系统数据比对的,系统自动受理,申请人无需到前台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未通过数据比对的,相应附件由单位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提交单位审核;经审核仍无法通过的,收到短信通知后,到前台提交相关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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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二)不同类型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1. 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2. 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 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 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招调人员,须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招聘或调配批复。
5. 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结婚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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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比对的,按以下要求提供在系统内提交核验材料:
(一)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照以上顺序排列。复印件需由单位经办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送的材料须清晰、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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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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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信息填写须知:
①籍贯、出生地、民族信息栏:必须按照户口本记载信息填写;
②全日制教育信息栏:填写最高全日制教育,按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记载信息填写;
③在职教育信息栏:按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记载信息填写;
④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栏: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记载信息填写;
⑤原户口所在省市县信息栏:必须按照户口本记载信息填写;
⑥原户口所属派出所信息栏:必须按照户口本记载信息填写;
⑦引进(接收)单位信息栏:按实际工作单位填写,且须与社保缴纳单位相一致;
⑧拟任岗位信息栏:按实际工作岗位填写;
⑨拟入户地址信息栏:按照提示功能填写流程图填写;
⑩个人简历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将从高中起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失业状态)详细列明;并与所附的申报材料(如学历资料、专业技术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相一致。(注意:必须及时将在职教育档案材料以及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档案材料及时归入人事档案中)。
2.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须知:
①系统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人才引进申请表, 须用A4纸双面打印。 表中申请人签名栏须本人手写签名;
引进单位意见栏须单位经办人填写意见并签名确认。 所有签字须字迹清晰。
②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照“提交材料”栏所列顺序排列。复印件需由引进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引进人员需办理集体户入户,应按集体户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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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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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引进入户申办系统注册账号并填报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提交。
(二)申请材料可通过申办系统数据比对的,系统自动受理,申请人无需到前台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未通过数据比对的,须上传相应附件提交单位审核,如仍无法核验成功的,收到短信通知后,到前台提交未能比对的相关材料。
(三)前台对未能比对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后台审核。
(四)后台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六)公示完成后,生成入户信息卡。登录个人账户,打印入户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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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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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网办,无需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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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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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逢周五下午内部学习和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特殊情况调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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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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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0-12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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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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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