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2022〕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落实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茂名市落实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粤府〔2022〕51号)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实施《茂名市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的留抵税额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3.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和市直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4.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非紧急非刚性的支出暂不安排,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保市场主体、项目建设、保民生等支出。
5.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6.加快今年中央已下达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按照今年专项债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确保“上半年大头落地、三季度扫尾”。
7.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对专项债券支出情况和排名情况进行月度通报,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部门要落实第一责任,切实推进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稳经济的基础。
8.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按程序把闲置资金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9.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县区,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县区使用。
10.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有效衔接。
11.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和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2.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落实省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政策。推广“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把承保机构范围扩大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落实“银行+政府+承保机构”三方风险分担机。
13.落实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机构给予奖补政策,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4.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统筹涉农资金增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亿元,进一步放大支农助农效应,新增年化担保贷款余额3亿元。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15.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进就业担保贷款工作。
16.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出口保险等,全力满足茂名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货运保险需求。支持茂名港集团探索开展航运金融。
17.整合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市融资担保与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联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接受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投标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健全风控机制,实行企业“白名单”制度,推行尽职免责规定。到2022年末,力争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少于4亿元。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8.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 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9.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0.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1.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22.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23.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今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4.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5.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同时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落实省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下达我市第二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
26.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
27.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落实省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的政策。
28.持续落实重点骨干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常态化开展重点企业“职通车”精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促进求职人员与岗位精准匹配。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9.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年底。
30.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1.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2.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引导本市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及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继续对餐饮业及零售业个人借款人发放灵活便捷的小额、信用类线上融资产品,向餐饮业及零售业投放信用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前续当综合费用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3.积极争取省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1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攻坚行动。
34.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35.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额度给予奖励。强化信贷、债券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36.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7.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38.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年内融资3亿元以上。
39.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40.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落实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的政策。
41.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情况坚决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2.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3.加大我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市内企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
44.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融资。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45.引导银行机构精准对接我市243个重点项目(含71个省重点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十三)认真做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
46.抓住2022年申报新一期新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契机,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加强统筹谋划,注重发挥外贷“种子”资金作用和在推动改革发展方面创新示范作用,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争取纳入我省主权外债项目储备库并优先推荐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四)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47.市县(含经济功能区)两级分别成立并运作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按照近期能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则梳理提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强力督导市、县两级上下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48.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个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实施“挂图作战”。督促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参照市做法,建立完善本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挥机制。省重点项目按照“在建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目标(市重点项目按照“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目标),落实“一项目一专班”工作机制,实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研判、一月一分析”调度机制,开展“一把手项目”竞赛活动,全力加快建设。
49.修订《茂名市抓项目促投资十项硬措施》,在2021年原有措施基础上,新增“健全完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加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投入、建立项目申请用地用能评估制度、强化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强化重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进度督导评价”等方面内容。对水利、交通、环保项目,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资金。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出台实施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50.我市生态保护红线成果获批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用好省关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用林指标由省层面协调解决的政策,积极争取我市更多项目列为省关键项目。
51.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五)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52.今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重点推动环北部湾广东省水资源配置工程先行段(贵子支洞)项目、高州水库清淤工程试验段、鉴江干流高州潭头至南塘段疏浚工程、化州市罗江新区堤防除险加固及碧道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建成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主干线试验段项目。落实省对农村集中供水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53.加快推进高州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高山拦河闸坝重建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54.加快推进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防洪、引调水、农村供水、水利枢纽、灌区改造、河湖生态修复、节水、智慧水利等项目。
(十六)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5.完善我市连接粤港澳大湾区和北部湾城市群快速通道,加快建设广湛高铁茂名段、沈海高速茂湛段改扩建、中山至茂名高速阳春至信宜段、广东滨海旅游公路茂名段等项目,力争开工建设化州至广西(北流)高速公路。加快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项目建设。推动深南高铁与广湛高铁茂名至岑溪连接线纳入国家规划。抓紧开展茂名至吴川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茂名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一期)。
56.完善北组团路网布局,规划建设文才路、官山六路、大园六路,力争建成甲子大道、东粤路、官山七路、站前大道南段,打通高凉南路等“断头路”,满足群众便捷出行需求。
57.加快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和油品码头、30万吨级航道工程、茂名港吉达港区防波堤一期工程建设。动工建设广港通用码头(二期)工程。建成茂名东站至博贺港区铁路,开工建设新建铁路茂名港铁路博贺新港区专用线工程。推进茂名港博贺新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利丰散货码头工程前期工作。
58.加快临空经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沈海高速茂湛段改扩建工程机场北互通连接线化州段,建成化州市机场大道新改建工程(第二期)。
59.继续推进茂名市通用机场(含直升机起降点)布局规划、茂名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研究及客流预测专题编制工作。继续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年度新改建农村公路不少于700公里、危旧桥梁改造18座。加强农村道路建设,自然村村内干路全部完成硬化。
60.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力度,在积极争取专项债和一般债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本,采取“投资人+EPC”等模式,加快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等工作。
(十七)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61.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城市主干道考虑综合管廊建设,研究推进共青河新城、高铁新城片区的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工业管廊和燃气管道建设,合理布局管廊系统。
62.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八)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3.密切跟踪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对重大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4.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推动市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5.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100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二季度新增28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奖励。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配合省构建标准统一的信创保障服务体系,搭建全链条信创生态发布和供需对接渠道。
66.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进一步盘活水利领域存量资产,加快推进高州水库、罗坑水库、名湖水库等水利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
(十九)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67.扶持重点骨干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8.运用金融工具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由市财政统筹补充市转贷资金至5000万元。
(二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9.配合省制定《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对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予以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费用予以补贴。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
(二十一)稳定增加汽车、家电、房地产等消费
70.落实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补贴政策,积极扩大我市汽车消费。
71.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支持政策。
72.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 落实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出台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基本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100%全覆盖。
73.组织开展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让利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74.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75.组织开展新一轮消费券投放活动,投放零售百货券、乡村振兴券、美食券、文旅券、荔枝券、家电券、加油券、手机券,活跃消费市场。落实省对地市促消费行动的奖补政策。配合省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到2022年年底。全力打造茂名荔枝龙眼云端博览会。开展茂名市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入库三年行动(2022—2024年)。
76.促进房地产消费。建立“房产超市”,举行线上“房交会”,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至20%。引导银行机构将个人首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下调至不高于4.85%、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下调至不高于5.05%,鼓励银行机构对新市民首套购房按最低利率4.25%执行。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二)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77.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发放省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落实省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78.做好农资保障供应,对接争取省增加在我市化肥储备及投放,积极配合做好钾肥进口工作。打造宜机化改造、土壤改良、绿色农田等高标农田建设创新示范试点6个。
(二十三)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79.加快支撑性煤电、气电共258万千瓦骨干电源项目、500千伏电白输变电工程等31项35千伏以上电网工程、1102项10千伏以下电网工程建设,推动500千伏芷寮至回隆线路工程等10项电力工程年内建成投产。开工建设博贺新港至茂名油品管道项目。
80.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发展并举,科学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推进茂名电白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全力争取博贺电厂二期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新开工项目。开工建设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
81.加快谋划并规范新能源产业,大力谋划布局新能源项目。推动高新区高水加油站扩建加氢站动工建设,建成高新区西南加氢站。
(二十四)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电力保供水平
82.督促煤电企业与燃料板块公司签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煤炭供需合同》,保障电煤需求。督促电厂加大存煤力度,严格落实电厂存煤十五天以下“清零”要求,确保动态存煤可用超过三十天。加快推进博贺电厂煤炭码头对外开放,努力畅通进口煤炭渠道。
83.抓好电力保供工作,充分发掘地方电源顶峰发电能力,推动地方电厂顶峰发电补贴方案落地。鼓励各区、县级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适时启动填埋场垃圾区翻挖焚烧处置,补充垃圾发电厂燃料储备,提升垃圾电厂顶峰发电能力。督促发电企业在迎峰度夏前加快机组检修,建立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以及垃圾发电厂发电机组非计划减出力问责通报机制。强化需求侧管理,加大力度实施市场化需求响应,在省需求响应启动时,积极推动用户参与申报,完成省侧分配的响应负荷指标值,从用户侧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切实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和公共服务用电。抓好油气保供工作。
(二十五)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
84.完善储气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开工建设粤西LNG接收站项目。
85.积极落实国家、省级石油储备,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加快建设商业储备基地。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六)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86.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鼓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和免收缓缴期间欠费滞纳金。
87.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88.落实国家、省要求,今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9.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七)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90.落实国家、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今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91.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92.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93.鼓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鼓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结合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八)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纾困支持力度
94.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继续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持续为外贸企业减负。
95.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会同金融部门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9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97.市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二十九)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98.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市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地区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99.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省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积极落实省市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100.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101.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推进重点骨干企业“服务官”活动,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定期走访,跟踪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发展中遇到问题,做到对企业反映问题“有落实、有回音”。
102.实施茂名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减税降费、融资促进、保供稳价、投资提振、资源要素保障、产业链强链、消费带动、企业提质增效等八大行动。开展政策益企、科技益企、服务益企、金融暖企、减负益企、护航益企等六大专项“益企行动”。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行动。统筹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和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促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三十)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03.落实《入茂货车司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确保“一断三不断”。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04.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5.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所在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三十一)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
106.积极争取省支持在我市建设油气、粮食等大宗商品储运基地。
107.加快建设布局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
108.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茂名市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
109.按照国家、省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
110.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11.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三十二)稳住农业基本盘
112.抓实“6+18”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全产业链打造“五棵树一条鱼一桌菜”。实施《茂名市荔枝标准果园建设规范》等地方标准。挖掘沉香、化橘红等南药的农业产业新增长点。开展水产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加强生猪产能调控,继续推进广东省生猪跨县集群产业园创建工作,促进生猪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开展好2022年茂名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暨品牌营销系列活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旗舰型头部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业龙头企业总部基地。做好生猪、水产品、食用菌、养蜂、南药、农业社会化服务统计工作。
113.推动申建国家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落实金融支持“五棵树一条鱼”特色农业产业措施,积极拓宽农业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推广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渔船等抵押融资和生猪、肉牛、水产等“活体抵押+保单增信+银行授信”融资模式。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继续推动全市扩大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覆盖率,逐步实现对荔枝、龙眼、三华李、水东芥、化橘红等主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全覆盖,稳步提高水稻、玉米、花生、生猪、家禽等农产品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三大粮食作物生产成本和收入保险全覆盖。推进“生猪+期货”收入保险、水稻收入保险、饲料价格保险等品种创新试点。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系列创新产品。
(三十三)抓好稳外资稳外贸
114.跟踪和落实东华能源、茂名中吉供应链管理、茂名天新能源等重点外资企业入资计划。落实省“外资十条”“外资十二条”“总部办法”“金融支持重点外资企业十一条”等政策。转下达省“外资十条”财政奖励资金,落实市县(含经济功能区)配套奖励。围绕绿色化工与氢能、港口物流、文化旅游、大健康、建筑业和现代农业等六大优势产业持续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参加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交流会等重大招商活动。
115.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16.对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茂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一项目一议”方式重点支持,我市给予适当支持。
117.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18.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外国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119.落实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茂。为外资企业派驻茂名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来华提供便利。
120.建立市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出台实施我市进一步稳外贸若干措施,研究出台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出台实施中国(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17条扶持政策。积极创建广东自贸区联动发展区、粤西新片区。推进化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跟踪茂名石化、马森能源、广东粤桥、天源石化等重点企业进口数据纳统,全力争取马森能源增加进口计划和东华能源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投产后原料进口纳统。做好道道全进口油菜籽贸易额数据纳统工作。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四)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2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2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23.优化预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进一步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给予发放贷款条件由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且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调整为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三十五)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24.健全市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跨市和市内跨区(县级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县区支持力度。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25.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26.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27.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组织参加第二届广东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28.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六)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30.用好上级财政下拨的8.74亿元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31.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132.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加快推动茂名市方舱医院建设工作,提高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救治能力。
133.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加快推进茂名森林消防航空救援基地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设施,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经济运行监测指挥部,做好经济指标监测分析工作,协调经济运行问题。建立市政企沟通服务直通车机制,收集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企业需求,做好主动服务企业工作。充分发挥市县(经济功能区)两级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下设交通、水利、能源、科技制造业、教育卫生、房地产等6个专项指挥部,以及要素保障和投融资保障2个工作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要守土尽责抓落实,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推动本工作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三)加强指导协调。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堵点难点问题。需要对本工作方案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2022年6月中旬前全部完成。
(四)加强督查评价。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每月向市政府汇总报告本工作方案落实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