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接监管企业: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和广州市《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函〔2022〕4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为推动市属国企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负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1.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租广州市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权属的国有房屋(住宅用途除外,下同),且最终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3.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链接地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模块查询。
二、减免标准
4.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的有效租赁合同,按规定减免租金。
5.对承租的国有房屋,普遍免除3月份至5月份租金,累计免除3个月租金;对承租第(二)第4点规定期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从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当月起算,依次往后再追加免除3个月租金(若免除租金不足3个月的,从疫情当月起算依次往前补足3个月),每宗房屋全年累计免除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
6.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租赁房屋所在行政区已在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如白云区),免除2022年3月份至8月份租金,累计免除6个月租金。
7.对合同存续期少于应减免月数的,按合同实际存续期减免。
8.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减免租金。对于承租市属国企房屋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各市属国企可参照当地政府减免租金做法或本通知,落实减免租金政策。
三、减免方式
9.可由租赁双方协商,依法依规采取适当方式落实减免租金政策。
10.在2022年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回租金或下年抵扣等方式足额追加免除3个月租金。
11.存在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须按“穿透式”原则减免租金,并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对中间转租方为非市属国企的,须要求中间转租方签订承诺书,承诺将市属国企减免租金全部让渡给最终承租方,市属国企要确保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中间转租方适当减免转租差价,给予最终承租方帮扶,体现租赁各方共同担当。
四、办理流程
12.完善减免租金资料。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格确认说明等能证明符合减免租金条件的佐证材料。承租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出租企业提出租金减免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一级集团和出租企业应及时完善租金减免资料,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13.依法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减免条件且不存在转租情形的承租方,在当前已有相关资料证明符合本次减免租金条件的,无须重复提供资料,可依据合同直接减免,并由承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及确认函。对存在转租情形的,中间转租方须提供与最终承租方的租赁相关证明,并提供最终承租方的减免租金确认函。
14.快速高效落实政策。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减租过程中各类个案和技术层面操作问题,一级集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租赁双方权责对等”的原则,由市属国企依程序集体研究决策,报一级集团备案后实施,若一级集团对备案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反馈备案企业并指导其实施减免。
五、考核支持
15.减免租金期间,按规定减免的租金收入影响市属国企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六、工作要求
16.各市属国企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充分认识到国家出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市属国企一级集团要成立由一名集团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租金减免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减免租金方案及审批程序,同时建立集团领导、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三级联络员机制。一级集团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本集团及下属企业按规定减免租金,房屋出租企业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
七、其它事项
17.对符合减免条件承租方存在欠缴租金的情况,须按合同约定补缴相应租金或双方协商抵扣相应欠缴租金后,再按规定给予减免租金。
18.对下属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一级集团应给予资金支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9.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文件对减免租金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
20.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的控股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市属国企参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倡议减免租金。
21.对房屋出租有免租期等租金优惠的,原则上按规定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但累计减免及优惠的租金不得超过2022年应收总租金。
22.区属企业和委托监管机构的减免租金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