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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2-04-07 16:28:01 来源 :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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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7日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财政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及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所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确定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选取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监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的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宣传发动及信息发布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为风险补偿资金协管部门,负责参与审定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发动银行参与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第四条 在本市设点、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相关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 首年度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已合作银行考评结果和拟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拟定方案;以后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选取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前5名的合作银行,拟定额度,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确定的存款方案,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并将风险补偿资金分别存入各存款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在本市设点、经营规范、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相关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申请成为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担保业务。

  第七条 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作银行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批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调查和审批,并依法与申请企业、或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企业承诺函等,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小微型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中型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对无抵押、无质押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或无抵押、质押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单笔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当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不良率=该银行逾期超过90天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合计数/该银行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金额合计数)超过3%时,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停止当年度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项目的审核,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对于当年度超出不良率3%的不良贷款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该部分风险;待次年该合作银行不良率下降到3%以内,可恢复该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合作。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抵质押贷款30%、无抵质押贷款50%的风险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对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50%的风险比例承担本金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最大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为风险补偿资金的当期余额。当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足以承担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各自承担。如出现风险补偿资金全部用于补偿的情况,合作银行终止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按照确定的终止日,不受理新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当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并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规定,经合作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确认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三类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可书面向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加具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确定补偿方案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所述补偿比例先行补偿给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对借款企业及担保人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范围同时包含风险补偿资金提供风险补偿的债权份额,每笔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于10日内按原补偿比例及时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指定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逾期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经完成追讨、清收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等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须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损失情况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作为附件材料,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坏账核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惠市经信〔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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