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22〕7 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信担资金合作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信担资金合作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是指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的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是指合作机构通过信担资金分险为借款人发放或担保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划分的贷款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信担资金分险贷款逾期率,是指当期逾期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本金占当期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公式:(当期逾期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本金/当期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余额)×100%。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是指在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最后产生不良贷款,合作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信担资金对合作机构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约定比例向合作机构进行补偿的措施。
第三条 资金规模。信担资金规模1亿元,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由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资金规模10倍(10亿元以上)的授信额度。信担资金在运作过程中可新增或调整其项下各分险模式的额度规模。
第四条 使用原则。信担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导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
第五条 设立期限。信担资金设立期限与本办法有效期一致。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关程序对信担资金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后1年内按实际结余向清远市财政退还信担资金本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建立信担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由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研究信担资金的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信担资金运行情况适时新增或调整成员。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信担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职责分工。信担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信担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做好信担资金管理工作。
(一)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协调解决信担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定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负责信担资金(含利息)年初预算入库申报,开展信担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清远市财政局:负责信担资金(含利息)筹集、划拨、补充;协助审核信担资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资金规模;负责对信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信担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清远市创新体系建设发展战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建立、审定“清远市科技信贷企业名单”。
(四)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根据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负责建立、审定“清远市乡村振兴主体名单”。
(五)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建立和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指导合作银行建立专门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工作突出的合作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督促合作银行开展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必要时对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用途进行核查。
第八条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和推广信担资金;负责信担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开立信担资金专用账户;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与跟踪。
第三章 合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合作对象。信担资金的合作对象是清远辖区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清远市设点的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以及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在信担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申请成为合作机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至信担资金设立期满。
第十条 合作机构条件
(一)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清远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并指定专门部门开展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工作。
2.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能够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二)申请合作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清远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并指定专门部门开展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具体工作。
2.具备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职责
(一)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1.开展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结合实际给予扶持对象优惠利率。
2.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发放情况并申请备案。监督相关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
3.提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启动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风险补偿程序;
4.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
5.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6.每年向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的工作总结;
7.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二)合作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1.开展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2.定期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并申请备案;
3.提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启动信担资金分险贷款的风险补偿程序;
4.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送报告;
5.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6.每年向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信担资金分险贷款担保业务的工作总结;
7.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信担资金设立期限内,若合作机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不力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有权报经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核准后,终止合作。
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
第十二条 扶持对象
(一)中小微企业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如工信部关于企业划型的官方规定有更新,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2.申请贷款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近1年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信用中国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在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在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主体。
第五章 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信担资金分险贷款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含),单户不超过2000万元(含)(借款人在各合作银行的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余额合计数),合作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或担保贷款的额度超出上述限额的,其超出部分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期限。所有信担资金分险贷款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供备案。
第十五条贷款用途。信担资金分险贷款只能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有权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 分险模式。信担资金分险模式包括政银担模式、科技信贷模式、乡村振兴贷款模式以及普惠金融贷款模式。信担资金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政策新增或调整其项下各分险模式。
(一)政银担模式
扶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企业。
用途: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运行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
风险分担比例:合作担保机构为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将风险分担比例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当该笔贷款发生不良,合作担保机构为合作银行提供风险代偿,并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信担资金按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本金的20%进行代偿,并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合作担保机构。
办理流程:
1.贷款和担保。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自行独立评审;
2.备案。合作担保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担保贷款情况汇总,包括担保合同等材料报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符合受理条件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初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报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经审核后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备案通知书》,成功备案的贷款才可享受信担资金代偿。
(二)科技信贷模式
扶持范围:《清远市科技信贷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用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创新营商环境。
风险分担比例:信担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清远市科技信贷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发放的贷款予以风险补偿。当不良贷款发生后,信担资金按不良贷款本金的50%进行代偿,并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
办理流程:
1.加入名单。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企业基础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向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加入《清远市科技信贷企业名单》,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函告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贷款。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自行独立评审;
3.备案。合作银行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贷款情况汇总,包括贷款合同等材料报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符合受理条件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初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报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经审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备案通知书》,成功备案的贷款才可享受信担资金代偿。
(三)乡村振兴贷款模式
扶持范围:《清远市乡村振兴主体名单》内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用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振兴贷款投放力度,服务清远市乡村振兴战略。
风险分担比例:信担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清远市乡村振兴主体名单”内的企业发放的贷款予以风险补偿。当不良贷款发生后,信担资金按不良贷款本金的50%进行代偿,并将代偿资金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
办理流程:
1.加入名单。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扶持对象向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申请加入《清远市乡村振兴主体名单》,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函告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贷款。合作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自行独立评审;
3.备案。合作银行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贷款情况汇总,包括贷款合同等材料报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符合受理条件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初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报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经审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备案通知书》,成功备案的贷款才可享受信担资金代偿。
(四)普惠金融贷款模式
扶持范围: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及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含),单户不超过2000万元(含)中型企业贷款(借款人在各合作银行的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余额合计数)。
用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贷款投放力度,提高扶持政策覆盖面。
风险分担比例:信担资金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贷款予以风险补偿。当不良贷款发生后,信担资金按不良贷款本金的10%进行代偿,并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
办理流程:
1.贷款。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自行独立评审;
2.备案。合作银行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贷款情况汇总,包括贷款合同等材料报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符合受理条件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初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报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经审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备案通知书》,成功备案的贷款才可享受信担资金代偿。
第六章 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20%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50%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 逾期率控制。当信担资金分险贷款逾期率超过3%时,合作机构应立即书面报告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并暂停开展新的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信担资金分险贷款逾期率下降后,合作机构可恢复信担资金分险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风险代偿。信担资金最大承担风险代偿额为信担资金的当期余额,各分险模式最大承担风险代偿额为各模式资金的当期余额。信担资金只代偿不良贷款本金(如已归还部分贷款,则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代偿的范围。
第二十条 补偿程序。信担资金分险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申请。
1.合作机构于不良贷款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立案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合作机构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代偿申请。
代偿申请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二)审核。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合作机构提交的法院生效判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以及代偿申请进行初审,经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征求信担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复将代偿资金划拨到合作机构。
(四)追偿。由获得信担资金代偿的合作机构继续依法进行债权追索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正常的追索费用后,信担资金按分险贷款代偿时确定的分险比例受偿,直到受偿完毕。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制定受偿分配方案,经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征求信担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受偿资金后划入信担资金,如信担资金期限届满,按相关清算程序上缴财政。
(五)核销。经上述程序追偿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由合作机构汇总相关资料,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初审,经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征求信担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及损失,并进行核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清算。信担资金到期后,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
第七章 收支管理及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收支管理。信担资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于每年12月汇总上缴清远市财政,由清远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全额拨入信担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费用。相关财务费用等直接在信担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市财政局按年度安排信担资金工作经费,纳入清远市金融工作局部门预算,由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进行预算申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运作经费等支出。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机构监督管理。对合作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信担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资格;涉及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监督管理。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借款人,列入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限制。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同类型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同类型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0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基金委〔2013〕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特色农业担保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2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发展电子商务金融支持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7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试点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18号)同时废止。原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项下各产品存量业务仍按原有关协议、约定执行,直到清算完毕。如存量业务发生不良贷款,代偿资金在信担资金中列支。存量业务受偿时,受偿资金划回信担资金,滚动运行。
第二十九条 调整和执行。如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有调整,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