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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22-04-07 16:09:52 来源 : 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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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工信函〔2022〕8号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广清产业园管委会: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5日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1〕 45 号),为规范对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根据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奖励给清远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由清远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我市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用于测算并向省申报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的项目。

  列入测算项目的企业应配合省、市以及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测算项目开展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的已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第五条 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使用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清远市人民政府是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主体,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审定本市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测算项目进行审核和上报,审定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指定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测算项目审核和上报市政府;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和分配计划,按规定组织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制订全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八条 清远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九条 清远市统计局负责复核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的纳入投资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负责依据省统计局《投资领域统计工作规范化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的纳入投资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

  

第三章  测算项目条件


  第十条 测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清远市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 5 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项目在规定期间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须按规定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三)投资项目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行业代码:13-43);

  (四)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五)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奖励给已列入的测算项目。

  第十二条 采用事后奖励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支持项目奖励资金标准为按测算项目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支持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列入测算的项目因投资减少、市场因素影响等累计未能按规定完成5亿元以上投资,因此造成省要求清算收回奖励资金的,按照省的清算收回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符合环保、能耗、安全等有关政策;

  (二)符合第十条“测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三)企业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支持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按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支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申报材料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报送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价、现场核查、集体审议、征求部门意见、公示等。

  第十九条 根据省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拟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测算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每年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由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入库,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从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中计提工作经费,用于核查和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指导审核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清远市财政局按照《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审核全市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项目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七条 如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有调整,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1年起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可适用本细则。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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