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将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应用导向,支持龙头企业、港澳高校和港澳研发中心在前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并予以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日前,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此打造港澳与内地科技协同研发与成果产业转化的创新平台,促进深港创新链对接联通。
企业、港澳高校和研发中心均可设新型研发机构
《办法》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单位须为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或龙头企业。其中,“港澳高校”须为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门综合性大学,“港澳研发中心”须为港澳特区政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
而“龙头企业”,如果是港澳地区的,则“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须3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如果是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则港澳资企业须“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其他注册企业须“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同时,在前海合作区企业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还须与港澳高校或其重点实验室、港澳研发中心签订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以新型研发机构为创新载体和实践主体,将在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领域先行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前海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研究方向须围绕港澳优势科技领域
为确保新型研发机构的深港研发转化合作水平,《办法》规定申请支持资金的此类机构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事业单位”,同时“须购买或租赁前海合作区内500平方米以上办公空间用于科技研发,拥有完整的建设规划、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研发投入计划”。
在研发能力上,要求该机构“全职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港澳居民和曾受聘于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的外籍研发人员合计占比不少于1/3,拥有博士学位的研发人员占比不少于1/3;须聘请3名以上港澳高校教授或港澳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年度在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不少于6个月;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接过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或香港研究资助局、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研究资助项目”。
此外,该研发机构的研究方向须围绕港澳优势科技领域(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海洋产业等);具备港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能力,面向产业需求已完成或正在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不少于2个。
研发投入3000万以上可获千万资金扶持
符合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建设资金扶持”和“发展扶持”。
其中,建设资金扶持方面,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20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的”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予以3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年度资金支持。对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与前海管理局签署协议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合作条件予以支持。
发展扶持方面,对获得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顺利结题的,分别对承担项目的科研团队予以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新型研发机构可作为前海合作区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的试点单位。
据悉,前海管理局将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持续进行年度评估,评估通过的可继续申请政策支持,评估未通过的则不再给予政策支持。建设满三年后,则将按协议约定对其建设成效进行考核,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