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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时间 : 2022-11-02 12:07:4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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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

粤府办〔202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7日


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全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及《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城乡残疾人为主要对象,围绕“有相对稳定职业技能、有相对稳定就业场所、有相对稳定劳动时间、有相对稳定收入”要求,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省级、地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含)以上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地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广泛招聘残疾人就业。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企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打造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或专区。(省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企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残疾人组织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推广融合各类就业模式。落实和推广“南粤扶残·就业启航”助残就业计划,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挖掘新业态残疾人就业项目,打造知名品牌,扩大连锁规模。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就业帮扶行动。

  5.实施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行动。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四个“百分百”(百分百建档立卡、百分百调查评估、百分百就业服务、百分百跟踪回访)。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情况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全链条精准就业服务,提前介入,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等服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专场招聘会等,针对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建立需求清单和帮扶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需求清、求职意向清。对就业意愿不足的,重点开展政策宣讲和职业指导,帮助增强信心;对有培训需求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推荐培训项目;对有就业条件的,对照需求清单、帮扶清单,积极提供合适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100%动态清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集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帮助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和发展劳动生产。充分挖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潜力,利用现有就业扶贫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帮助更多残疾人在家门口就近就业。通过提供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和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行业。开发一批面向农村残疾人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护林员、卫生保洁员等)。根据农村困难残疾人的意愿、能力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其掌握1—2项实用技术,提高自我发展和就业增收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盲人群体就业创业帮扶行动。继续扶持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盲人医疗按摩传统就业项目,为盲人提供心理咨询、钢琴调律、咖啡调饮、文化艺术和语音客服、数据标注、网络主播、直播带货、音频编辑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定和医疗考试等服务,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机构。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落实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相关规范,打造具有南粤特色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运营模式。(省残联、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作为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公建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辅助性就业应以社区为主要依托,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支持各级残联的社区康园中心、托养中心、职业康复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帮扶性就业基地(共建车间),面向本地区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鼓励企业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适合残疾人员工的劳动生产项目,为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辅助性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就业提升行动。

  10.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升行动。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完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向残疾人提供云客服、云审核、数据标注以及网络系统维护等工作岗位。继续办好“众创杯”残疾人公益赛,培育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创新项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手工艺推广等项目。各级残联要依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托养服务机构等,开办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通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提升行动。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其进行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规范化建设,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省残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要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残疾人、易致贫返贫残疾人为重点,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和自身意愿为依据,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类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培训工作监管。创新培训模式,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为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普遍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精准帮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岗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方面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工作。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立足社区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骨干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信息技术助残就业提升行动。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在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和动态更新。充分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省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粤省事、粤商通等,开展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培训状况调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训需求登记、求职招聘等就业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机构、用人单位间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就业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省残联、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保障,压实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地方抓好落实。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评估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培训办法,探索建立残疾人异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结算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本方案落实情况。2024年,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完善扶持机制。各级财政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省财政厅、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状况的无障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非法用工等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扶残助残先进单位(个人)事迹,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引导残疾人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倡导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职业价值观,为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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