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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2-06-15 09:55:4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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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我省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进行划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各地要进一步整合优化流程,做到网上办理,大力推动“免申即享”,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二、拓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申领人员范围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述人员可凭符合条件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执行,紧缺急需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可上浮30%。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各地级以上市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参保职工300人以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按《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操作指引》执行(见附件)。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后,以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在2022年底前按5%的比例提取失业保险基金至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由省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及省贯彻意见实施。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地继续按本市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省级统筹后,参保1年及以上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参保1年以下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各地还需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级以上市实施上述有关政策需符合23号文关于备付期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备付期不足的市,可在省级统筹满足备付期条件后实施上述政策。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研判,及时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实施和基金支出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确保本地基金可按时足额支付。各地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对支出情况开展定期抽查,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各地要严格落实违规补贴追回责任,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省关于开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行动等,对欺诈、冒领、骗取基金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强化信息系统支撑,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为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省将不定期开展政策落实调度和实地调研督导。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将好的做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操作指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操作指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文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指引如下:

  一、补助启动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确定,以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发布通告为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参照实施。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其实际用工人数发放补助(必要时需配合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进行划分;单位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各地经办机构可对本市辖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在发放时通过适当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单位告知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单位认为自身不符合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退回收到的补助资金。经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属于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补助的,企业、单位有义务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追回上述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及参保人数计算方法

  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上述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即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500元。

  上述参保职工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参保职工人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2022年1至4月已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2022年1月至4月的平均参保人数。

  (二)2022年5月及之后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

  (三)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参保人数为其成立月份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在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成立的企业、单位,不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参保职工人数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四、其他事项

  (一)免申请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在本文印发之前已有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需在本文印发之后1个月内将补助发放到位;在本文印发后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原则上需在确定中高风险疫情地区1个月内将补助发放到位,其中2022年12月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须在2023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发放补助无需企业、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提供主动申领渠道。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本地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登录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或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补助申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审核、发放。

  (四)补助次数规定。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以第一次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应发放的补助金额为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五)启动次数规定。同一地级以上市出现两次及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可相应启动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工作,对上一次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补助。

  (六)其他要求。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需满足基金备付期2年的要求,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备付期不足2年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级统筹满足备付期条件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统筹后地级以上市基金不足支付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基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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