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协作办、经协办):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要求,现将《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18日
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二条 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
(一)招用本省脱贫人口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地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超过(含)30人(至申请时在岗,下同),粤东西北地区可放宽至20人(含)以上。
(二)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三)50%以上的在岗脱贫人口综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公布受理时间和方式。每年省人社部门会同省乡村振兴部门公布受理时间,并通过印发通知挂网公开等方式公布。
第四条 单位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工资相关材料,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提供查询结果(需打印盖章),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同类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
(四)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
第五条 地市审核。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资料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社部门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乡村振兴部门、人社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将名单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人社部门上报省人社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加具调查意见后,由市人社部门继续上报省人社部门。
第六条 省级评审。省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省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社部门会同省乡村振兴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且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省级评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违规申报责任。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凡上年度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地市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省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4)。
第九条 复评检验时或评审结束后发现基地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省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复评检验时发现基地原参评时符合条件,但后续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项相关规定时,由地市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省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取消其后续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评审当年度的资格和相应奖补资金予以保留。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经认定后,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文件规定,按30万元/个予以一次性奖补(复评合格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在中央或省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已享受东西部协作机制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申请发放时间和程序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同时评为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可以叠加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
4.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复评表
(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看)